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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個人日誌言論被開除 各方討論

【大紀元3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豐喜編譯報導) 乘務員艾倫西蒙奈娣(Ellen Simonetti)與前古狗(Google)員工馬克簡除了喜歡使用互聯網日誌(blogging)外,他們有一個更相似的共同點﹕他們都被開除了。儘管許多公司訂立網路規章以禁止員工訪問色情網站以及轉寄有關種族歧視的笑話,但是極少直接涵蓋互聯網日誌的,特別是員工在業餘時間所寫的文章。

據美聯社消息﹐西蒙奈娣張貼自己穿著制服的性感照片,而簡在互聯網上討論關於她老闆的財務情況,當他們的老闆發現這些文章時,肯定不會感到舒服。

亥捨兒阿姆斯壯(Heather Armstrong)是一個互聯網設計師,因為在互聯網日誌上評論關於工作場所的事情而被開除,她說﹕「雇主和雇員之間需要溝通,每個人有自己的出版權利,但是當談論到工作場所的議題,則需要制定一些規則」

互聯網日誌是一個非常自然的公開討論場所,人們談論他們的喜好和厭惡-關於家庭,朋友或是同事們。根據互聯網與美國生活專案(The Pew 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 Project)的調查資料,目前有百分之二十七的美國成年人閱讀互聯網日誌,同時有百分之七的人參與寫作。

在目前搜尋引擎很發達的時代,幾乎可以輕易地在互聯網上找到任何人說的任何話,於是公司企業開始注意到這件事情-並且採取行動。

一個工人維權組織「全國工作權利學會」(the National Workrights Institute)的會長萊維斯莫特比(Lewis Maltby)說﹔「因為互聯網的場合比較不正式,所以你比較容易說出一些冒犯老闆的事情」

阿姆斯壯不願意說出2002年解雇她的公司的名字,她說「當她在網路上的評論被人聽見後,四處的傳播,最後流傳到了昨晚的公司聖誕節派對中」,於是她的長官們開始討論這件事情。當她被開除後,同情的人們創造了一個名詞「丟斯得」(dooced),意義為「一個人因為自己網站而被開除」(dooce.com)

2003年,一位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的員工麥可漢思康姆(Michael Hanscom),因為張貼了一張照片而被開除,照片的內容是一批蘋果電腦(Apple Computer Inc)出現在微軟的卸貨區,他說因為他在文中說明了這個卸貨區的地點,微軟說他違反了安全規定。

去年秋天,西蒙奈娣公佈了她自己的照片,照片中她穿著達拉航空公司(Delta Air Lines)的制服站在公司的飛機上,她的胸罩一半露出來。幾週後她被開除。

今年一月,簡因為在留言版中談論公司內的生活而被開除,儘管他說﹔「那些都是公開的資訊和我個人的想法和經驗」。經過反省後,簡說他了解公司的顧慮,因為這樣的資訊可能促使讀者根據他「隨意做出的評論」的而從中獲得資訊。

他說他希望他的案例可以提醒員工「在張貼文章前需事先與他的的主管們溝通」。

西蒙奈娣說她仍然不明白自己哪裡做錯了,她說有許多員工的網站以及交友自傳中都提到達拉航空公司,也有穿制服的照片。

她說﹔「如果有這種禁止的政策,為甚麼這些人都沒有受到處罰?」

達拉航空公司與古狗公司的官員只說西蒙奈娣與簡已經不再為他們工作了。

1997年,互聯網日誌的開拓者凱穆朗布雷特(Cameron Barrett)的同事無意中發現了他一系列的寫作之中的一段「實驗性」的短篇故事後,失去了他在密西根(Michigan)小型行銷公司的工作。現在他比較謹慎了,當他於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初選期間為衛斯理克拉克(Wesley Clark)助選時,他暫時關閉了他的互聯網日誌。

布雷特在電子郵件中寫道,「我知道我寫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會被其他的競爭對手與其支持者放在顯微鏡下觀察」

公民自由團體,電子新領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政策分析師愛納麗紐威斯(Annalee Newitz)說,員工們常常「不瞭解修正法第一條並不能夠保護他們的工作」。

勞工專家說,修正法第一條禁止控制人民言論只是針對政府而言,所以在大部分的州的私人公司可以任意地開除員工,除非因為差別待遇,告密而被報復,或是因為組織工會運動的緣故。

一些公司實際上鼓勵個人的、非官方的互聯網日誌,並且有明文規定什麼可以寫以及什麼不可以寫,他們認識到通過富有思想的互聯網日誌可以吸引顧客。

佛羅斯特研究公司(Forrester Research)分析家查林李(Charlene Li)說:「總是存在著風險,只要讓員工能夠接觸到電話時就已經時時刻刻存在風險」。

太陽微系統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鼓勵撰寫互聯網日誌,並提供伺服器空間給個人使用,但是警告不可以透露公司秘密以及財務內容,否則將會違反安全規定。太陽微系統公司還提供增加互聯網日誌的趣味性的建議。

太陽微系統公司的政策首席工程師提姆布雷(Tim Bray)說,只有少數員工被「非正式的要求注意其用詞」,事實上,公司的政策中有一個機制是可以讓主管和員工互相討論的。

格魯夫內沃克公司(Groove Networks Inc)的法律總顧問傑夫索(Jeff Seu)說他所制訂的政策以容忍異議為目標,但不是為了容忍無禮的行為。

微軟不願意評論關於漢思康姆的案子,但是指出它鼓勵撰寫互聯網日誌並且有超過1500位互聯網日誌使用者-於微軟的官方網站中。

李特勒曼德森(Littler Mendelson)法律公司矽谷(Silicon Valley)分部的職業律師克里斯多夫柯貝(Christopher Cobey)說由於最近有名的互聯網日誌事件使得越來越多公司開始詢問關於政策制訂的問題。

但是一些專家質疑當存在足夠的注意事項以及常識時,是否還需要單獨針對互聯網日誌制訂政策。

互聯網日誌軟體製造者六分股份有限公司(Six Apart Ltd.)的副總裁艾尼爾戴許(Anil Dash)說這些員工被開除的案例大部分不是因為互聯網日誌本身,而是因為透過互聯網日誌做出違反規定的事情。

摩根路易斯法律公司(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的勞工與職業分部主席馬克迪區特(Mark Dichter)說,這些政策會把員工的手綁起來。

他說「你需要去制訂規則,但是規則制訂好之後,卻又經常出現是否違反規則的爭議」。(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