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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汽機車出口 應附合法權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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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為防止不肖業者利用廢舊汽車夾帶贓車出口,財政部關稅總局今天表示,廢舊汽機車出口時,應附合法權源證明,且若核定應驗,一律須拆櫃進倉才查驗,就算退關案件也應比照辦理。

關稅總局指出,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統計,去年全年度廢舊汽車的回收數量總計15萬5026輛,廢舊機車的回收數量則高達26萬0741輛。但其中仍不乏車況尚可,經資源回收業者稍加整理後,可向海關報運出口的。

由於廢舊汽、機車報運出口案件都是整櫃裝運,查驗相當困難,海關基於防止不法廠商利用出口廢舊汽、機車名義,夾雜失竊案件贓車出口,特別規定這類報單若經電腦核定應驗(C3通關方式),一律須拆櫃進倉,才給予查驗,縱使退關案件也應比照辦理

而且查驗時,如發現引擎號碼遭磨損、變造導致無法辨識,需暫扣原倉,等到函請警察機關查明非屬贓車後,才准放行出口。

關稅總局也表示,為協助廠商將廢舊汽機車合法輸出,如屬有合法來源的車輛,或經警察機關合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車輛,只要憑環保署授權查證的單位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所開立的證明文件,就可核准放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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