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條約須獲授權 私自簽訂無效力
【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九日電)國民黨主席連戰和中共總書記胡錦濤今天在北京會面並發佈「新聞公報」,引起各界高度關注,雖然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以新聞公報方式公佈會談內容,恐有違法嫌疑,不過,任何涉及廣義條約的締結或簽訂,都必須獲得政府公權力授權,否則即使私自簽訂,也沒有任何效力。
一九三三年蒙特維都公約(MontevideoConvention)規定,一個國家如果要成為國際法人,必須要有常住的人民、固定的領土、有主權的政府及具有與他國發生外交關係能力,而台灣既然是國際社會的一份子,自然能根據國際法享有權利與義務,擁有健全的國際人格。
一般國際公法教科書大多認為,一個國家享有完整 而排他的領土、領空與領海的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更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至於代表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就是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合法政府,政府於對其他國家的交往則設立外交機關專責處理。
法界人士表示,外交機關才是一個國家與外國政府溝通的橋樑及正規管道,即使簽訂任何協定的談判代表,也必須獲得政府的授權,一般人民無法利用正式外交管道與外國政府簽訂條約,至於所謂的「國民外交」是無法與有代表公權力的政府相提並論。
因此,如有民眾私自與外國政府簽訂條約,大多為台灣法律所禁止。台灣目前的刑法中就有這種規範,根據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經政府允許事項,未受允許,私自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進行約定」,即觸犯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將被論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魏早炳並以民法有關契約成立為例,認為當事人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就代表契約成立;只要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這個契約即宣告成立,因此不論是協議、約定或共識,並不一定要有書面文字。
儘管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釗燮今天說,連胡會以新聞公報方式公佈會談內容,可能有違法嫌疑,不過,也有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應視具體個案內容論斷。
以先前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出訪中國,與對岸達成十點共識為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即接獲民眾告發,進行偵辦,目前仍在進行了解中,至於類此行徑已在立法院中受到立委高度關注,也有不少質疑與反對聲浪。
不過,如果回到國際法角度,與外國政府談判或簽訂條約,涉及政府公權力事項運作,根據一九六九年五月在維也納簽訂的「條約法公約」,所謂條約是指國家間締結,並以國際法為規範標準的書面協定。
至於廣義的條約形式很多,包括條約、公約、協定、規約、宣言、議定書等,但這些廣義的條約都須經複雜多次談判程序,至於「新聞公報」是否算是一種條約,仍待認定。
因此,條約談判呈現出政治角力過程,兩個國家之間如果完成條約簽署,即必須經過批准與生效程序,批准的意義在於以政府名義進行最後確認,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一種行動,有時立法機關也負有批准之權,至於,批准條約除全部同意外,也可能發生只批准一部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