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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輸入飼料 注意產地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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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五日電)進口飼料等產品因涉及產地是否屬於准許進口,海關表示,廠商在進口之前需先瞭解相關法令,若涉及虛報,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台灣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指出,近來有一廠商向海關報運自瑞典進口飼料一批,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飼料輸入登記證供核對,不過,經查驗結果,產地其實是芬蘭,也就是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飼料的國家,而遭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論處。

台灣關稅局指出,依「飼料管理法」規定,輸入飼料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檢驗合格,才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另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相關規定,輸入貨品如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的飼料輸入登記證,才得進口。

因此,當廠商虛報產地進口的飼料,如製造工廠所在地是芬蘭,與輸入登記證原載國家瑞典不同,依據農委會認定不符「飼料管理法」相關輸入規定,也就是屬於不得輸入的物品,海關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廠商貨價1至3倍罰鍰,並沒入貨物。

關稅局表示,就算廠商是誠實報運進口,但產地仍不合規定,雖無逃避管制行為,不必依照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海關仍將依規定處分沒入。

關稅局呼籲,廠商在進口這類貨品前,應要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且先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入登記證,以免涉及虛報,誤觸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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