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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互動】薄熙來能否合法入境美國

【大紀元9月9日訊】(新唐人熱點互動採訪報導) 九月中旬中共總書記胡錦濤預定訪問美國和加拿大。胡的隨行人員中有曾經迫害法輪功而多次被各個國家起訴的中共商務部長薄熙來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八月底,美國和加拿大的法輪功佛學會分別致函本國政府要求禁止兩個人入境。針對此話題我們請來了律師葉寧先生,和本台特約評論員韋實先生來為我們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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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葉寧先生,您認為法輪功這樣做,是不是合法呢?

葉寧:我認為法輪功這樣做是有法律根據的。因為迫害人權、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這樣特殊的人士不准入境,美國是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具體來說美國移民法第212條規定,對下列的人士是禁止進入美國的:恐怖主義者、對本國國民進行迫害的人、刑事罪犯,包括極權主義國家、極權主義組織、納粹法西斯主義組織的個人、成員。

特別重要的是,1998年美國國會頒佈「美國聯邦國際宗教自由保護法案」,提出這個法案的人是沃爾夫(Frank Wolf )為首的一批美國國會議員,這個法案在美國國會幾乎是無異議全票通過,經總統簽署為法律。這個法律的規定是聯邦立法的形式,規定一經證明外國人參與迫害所在國的宗教信仰人士的話,這樣的人列入特別名單,美國不得簽發簽證。

同時,美國還加入兩個非常重要的公約:聯合國國際滅種公約及聯合國國際防止和懲罰酷刑公約。美國是個非常重視法治的國家,美國根據這兩個公約規定的國際法益,立刻在加入公約的同時,修改了美國的國內法,制定了和公約相關、相銜接的國內法規。根據國內法規,從事滅種罪和從事酷刑罪行的人士,在美國的國土上要受到刑事制裁的,最高刑罰是二十年有期徒刑。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從兩個角度來探討問題。第一個角度、法輪功學員現在提出的要求,是有美國國內法的法律根據,特別重要的就是1998年的「美國聯邦國際宗教自由保護法案」,這個法案給這樣的要求提供了法律根據;第二個、從這些當事人來說,由於他們進入了美國國土,他們嚴重迫害法輪功人權的罪行,就有可能成為美國司法管轄的根據。

所以對他們來說,為他們本人設身處地來考慮的話,他們自己最好也要避免參加胡錦濤先生的訪問團;不然的話,他們本人的安全是得不到保證的。因為美國聯邦法院完全有可能根據美國的國內法,和美國所承擔的國際法益對他們進行起訴。所以從兩個角度來說,他們進入美國國境都是不合適的。

李欣:您認為美國為什麼制定這麼一個法律?要禁止這些嚴重違反宗教自由的外國人進入美國呢?

葉寧:其實美國促進國際宗教自由的保護和尊重,是美國的一個立法基礎,也是美國的價值基礎。1998年美國在國內立法上取得一個重大的突破,「美國聯邦國際宗教自由保護法案」實際上規定的懲罰性條例並不僅僅限制在對這些違反人權、侵犯宗教自由的,有責任的個人禁止入境這一點。

「美國聯邦國際宗教自由保護法案」還規定其它懲罰性措施,包括美國在援外法案當中,如果一但美國國務院確認這國家統治集團犯下宗教迫害的罪行的話,那麼美國要做一系列的事情,包括不得對這樣的國家提供國際援助,不得和這樣的國家進行某些方面特定的合作,這些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比如剛才講到移民法第212條的規定,它本身是在管制出入境的問題上的一個專門的立法。

在這個問題上,美國儘管作出了這樣一個禁止性的規定,同時這個法規又規定,如果基於美國的國家利益,或者國家安全利益,行政當局是可以對這樣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士,提供特別的豁免。

但是美國行政當局,願不願意對這樣臭名昭彰的法輪功迫害者提出這樣的豁免,是要進行非常慎重的考量的,因為它要回應美國公眾,對美國政府在國際人權保護上的這些公眾眼光的檢驗、檢測,同時美國行政當局還要平衡它和美國國會之間的關係。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總而言之,像薄熙來這樣的人,無論從哪角度,由於法輪功學員明確的提出了這個問題,對它來說比較明智的做法就是急流勇退。不要參加這個代表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對他自己,對他整個代表團的形成,都會付出很大的干擾。

李欣:韋實,那你認為薄熙來和夏德仁他們具體在中國大陸犯下了那些罪行,使得他們沒有辦法或者是獨犯了美國的法律呢?

韋實:那個正是這樣,就是說薄熙來從1999年到2000、2001年的時候在大連大概是一把手,那麼大連在貫徹對法輪功鎮壓政策時是不遺餘力的。那麼大連打死的人數在遼寧省可以排前列,而且從1999年到現在幾次來包括在610工作講話,在整個政府工作報告講話,你從他的字裡行間可以看的出來,他不光是要推行610這個迫害政策,不光光是說一個黨的一個工具,他還要用這個作為自己的政績。那馬上到了遼寧省省長以後,包括副省長夏德仁,你譬如說建立馬三家療養院,建這個教養院,建這個什麼張氏教養院,這種教養院的典型實際上是要推動到全國上去的。

就是說他最有典型迫害的地方,包括現在已經脫離共產黨,自己站出來來揭露共產黨做的一些的韓廣生,他是以前司法系統的副局長,就講到這個他自己曾經在執刑前保護這些法輪功學員但是不行,上面還有更高的命令。那麼610是直接聽從到這個,他不但是遼寧省的省長,他也是一直做書記,他也是黨內的一個職務。

就是說,薄熙來實際上是在黨的一個政策裡面,利用黨的一個機器,更加來迫害法輪功,最後用這個政績一步步走到了遼寧省省長。所以說在一定問題上,他的父親薄一波,是幫助了江澤民取得了權利,他在鎮壓法輪功的時候,給江澤民的這種鎮壓政策他做為了一個更有代表性的工具。

所以說這個可以看,不同的官員有不同的策略、不同的態度,像楊廣生這種官員是不服從迫害的,一部分中間路線的官員,包括當年的胡錦濤,那麼他實際上也是不贊成,他並沒有實際參與在江澤民任中的這種直接迫害,雖然他在這種違心的問題上他要表態,他要跟中央保持一致,但是在這個打手急先鋒他沒有這麼做。那麼再一方面,以這個為政績,相反比這個黨的政策還左的人,這就是屬於薄熙來,就是說在他之下遼寧省打死人的官人,在全國是可以排到前幾位的。

李欣:那你認為如果這一次薄熙來和夏德仁被拒絕入境美國和加拿大的話,會不會影響中國和這些國家的溝通和商務往來呢?

韋實:我覺得如果影響,這個是共產黨自己造成的。為什麼這麼講呢?一位商業部長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命脈是不是應該一位有德有才的人去擔任,如果說這個薄熙來手上沾的全是中國人民的血,而且薄熙來這個人講過很經典的一句話:我這個人很講民主,但是我沒有時間講民主。那是不是美國政府、布什也可以講我也很講民主,可是我沒時間講民主,這是不是一個道理。

那麼這是德的一方面,屠殺自己人民不眨眼,然後踩著血行路上走的人,我相信沒有什麼德行在。那麼講才,他的父親薄一波,他得這個官主要都是靠這個家庭背景,如果說他是北大畢業的,而且大概是7幾年的事情,他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商業方面的訓練,那是不是我可以說我和葉寧先生換一下,我不經過法律訓練我就可以當律師,我想律師的話,葉寧先生的顧客都會不同意。

如果一個是大國的商業掌握在一個根本沒有技能的人手裡,是不是說全中國的人都不應該同意,那麼中共為什麼讓一個無德無才的人當商業部長去談一個國家的問題。那麼我覺得薄熙來進不來,換一個更好的,德行上或者才能上更好的商業部長是全中國人民的興致,我覺得對中國將來商業的貿易,對中國人民的利益是有好處的。

李欣:那你認為這一件事情,就是法輪功提起來迫害人權的人不可以入境美國、加拿大,那這一件事情對中共其他的官員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韋實:這其實是一個非常正面的影響,就是說第一,它並不是針對中共所有官員的,它是說誰犯法去追究誰,而且像這個「追查國際」也好,像法輪功「法網恢恢」網站也好,記錄這個人什麼時候犯了什麼罪行記錄在案,對於一些沒有參加迫害的官員,你可以放心,只要你不參加迫害,這是秉公的,它不會因為你是中共的一份子,而且中共裡面有很多是好人,並不是所有黨員,黨員是被逼無奈加入共產黨。

再一個就是說告訴了中共的黨員,如果你做了這個事情的話,有些人認為共產黨將倒,先把老婆孩子送出,再把錢送出去最後自己再逃到國外,那現在告訴很清楚,不管你跑到那個角落,有法輪功學員的地方恐怕都會用司法的程序來起訴你,那麼這可以對國內的官員起到一個強烈的例子,就是說你做惡是什麼樣,不做惡是什麼樣,我覺得這種典型的例子尤其是包括合理合法所在國法律武器,實際上是挽救中國的官員。

李欣:葉先生,您認為主要從法律角度上來講,中共的很多官員譬如說在中國大陸境內犯罪了,他想說逃到國外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了,您覺得這樣可以嗎?

葉寧:剛才韋實先生講了,像這些非常好的案例,對整個中共的這個官僚體系來說是起到了一個非常好的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因為我們知道二戰以後,就是說現代國際法,就是說確定了在這個迫害人權和違反人道的罪行方面的個人責任制度,這個個人責任制度就是說經過了實際上是美國和歐洲的共同推動下面,確立了紐倫堡規則。

紐倫堡規則它一個非常明顯的法律原則就是說在迫害人權和犯下違反人道的罪行方面,具體的責任、刑事責任是落實到個人,就是說犯罪主體,被告不能在這個國家主權的幌子下面,或者國家主權的責任下面推卸自己的個人責任。紐倫堡的案例明確的指出,個人不得因為服從命令,服從上級命令而對他的這個罪行,所負擔的刑事責任有所折損。

李欣:所以就像「追查國際」它的一個口號就是這麼說的,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間長短,一定要追查到底。今天非常感謝葉寧先生和韋實先生作的評論,謝謝。各位觀眾,感謝您收看本次的熱點互動,再會。

(據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錄音整理9/9/2005 9:24:53 PM)(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