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勞委會:公營事業應設獨立勞安單位
【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日電)為促使國公營事業單位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台灣勞委會日前開會決議,國公營事業所設勞安管理單位,應從嚴認定,並必須是專責一級單位,避免弱化工安功能。
勞委會表示,營造業歷年來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件數及死亡人數均占全產業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發生於公共工程比例高達百分之四十上,而參與工程施工相關業者,如建築投資業、營造業、工程顧問服務業及政府機關從事營造作業者,都已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但位於工程上游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及監督工程之機關人員,具同等危險,卻未適用,所以決議將工務機關(如工程局、處、所等)相關人員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之範疇。
此外,目前事業單位常為精簡組織人力,而將勞安與其他環保、品管等相關業務予以整併,使得工安業務遭受排擠而弱化,影響防災效能,例如「工安環保處」由環保背景者任主管,其下的「工安組」不易於組織內做工安溝通及業務推展。
勞委會為強化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功能,將要求國公營事業應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確實獨立,成立專責單位,勞安主管須為一級主管,不得游走法令邊緣,以為民間企業表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