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交通事故報警處理 申請保險理賠較有保障

【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是不是發生車禍就可向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民眾,遇有交通事故或發現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撥打 110電話通知交通警察至現場,並請檢警機關謹慎查證相關事證及索取相關資料,證明事故發生經過,保障被害人權益。

例如甲君騎乘機車被不明車輛撞擊,發生事故後摔傷雙腳送醫急救,因肇事車輛逃逸,車禍當時並未通知警察至現場處理,事後在車禍現場無法發現任何肇事痕跡或目擊證人,甲君向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保險金,保險公司以無法證明與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為由拒絕理賠。

可能許多民眾也遇到同樣的問題,金管會指出,本例涉及其他車輛與甲君所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真實性,為事實認定問題,應先釐清事實舉證責任歸屬問題。

因肇事當時並未留有任何車禍事故痕跡或證明,保險公司也無法判斷甲君是否確實遭他車撞擊。因此,除非甲君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否則應認為未盡形式上舉證責任的義務,保險公司可以駕駛人(即甲君)非保險條款所稱受害人為由,拒絕賠償。

另外,受害人若是行人或騎腳踏車,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請求權人應向特補基金提出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文件,以協助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及作為請求補償的依據。

金管會也提醒,依今年7月1日新修正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因此,可依規定時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如事故現場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在事故 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或事故30天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依規定所申請的相關資料,都可視為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