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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不得重複領獎章獎勵金 

【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明定警察人員請領獎勵金方式,並依據獎章條例,增訂特等服務獎章暨獎勵金額等規定,全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發布,溯自今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修正重點明定,警察人員以服務年資獲頒警察獎章及服務獎章者,依規定請領獎勵金時,應先扣除曾以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的服務年資後,再核發應給與服務年資的獎勵金。

此外,因應獎章條例增訂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及依現行各服務獎章各等第獎勵金等距相差新台幣三千六百元,訂定任職滿四十年頒給特等服務獎章者,獎勵金額為一萬四千四百元。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表示,這次修正是因今年一月修正公佈的獎章條例,已增訂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規定,以及配合部分機關建議有關警察人員以其服務年資同時獲頒警察獎章及服務獎章,不得重複請領獎勵金,於是在要點增列明定警察人員請領獎勵金方式,並增訂特等服務獎章暨獎勵金額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