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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擬民間參與農業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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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五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訂定「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草案,明定主辦機關為了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所屬行政機關、其他機關團體為接管人。

農委會指出,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停止公共建設營運部分、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維持公共建設營運,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至於接管程序、主辦機關監督指揮權行使等細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接管營運辦法,以釐清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及接管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農委會因此擬具「民間參與農業設施辜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草案。

根據草案,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至於勞工接續權益則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營運的資產,在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不得處分標的設施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給接管人。

草案指出,強制接管營運事由若已消滅,或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目的,或經主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認定已無接管營運必要,主管機關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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