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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妻子成植物人為由訴請離婚 法院駁回定讞

【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九日電)趙姓男子不滿妻子長年懷疑他外遇,使兩人爭吵不斷,且因妻子頻繁調查行蹤而喪失晉升機會,後來妻子燒炭自殺成為植物人,主張兩人婚姻已是有名無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定趙姓男子外遇不斷,對婚姻破裂應負重大責任,不得請求離婚,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趙姓男子主張,與妻子結婚近二十五年,育有一男一女,妻子每月僅給他少許的零用錢,以金錢控制他,且因妻子個性敏感易怒,雙方經常吵架,當他在一九九五年被派到中國服務時,因妻子懷疑他包二奶,頻繁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行蹤,使他被調回台灣服務,喪失晉升機會。

趙姓男子主張,與妻子早在一九九九年簽立離婚協議書,協議在二ΟΟ三年子女大學畢業後辦理離婚手續,但妻子卻事後反悔,除在二ΟΟ四年二月間以腳踹傷他,又在同年四月間燒炭自殺,已成植物人,雙方婚姻已陷入有名無實狀態,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判決書指出,趙妻主張,丈夫外遇不斷,雙方為此爭執多年,查詢丈夫行蹤是合理行為,雙方雖曾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是為了讓子女在成年前享有完整家庭,並給雙方和好的機會,且丈夫受傷是因自行跌落,事後已申請保險理賠,並非因她踢打造成。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九月間審理認為,由子女作證可知,趙姓男子自子女年幼時就曾外遇,並因對方懷孕而賠償新台幣五萬元,之後仍外遇不斷,造成夫妻時有衝突。另外,趙姓男子前任雇主證稱,趙姓男子遭調職是因與中國廠內的女工有曖昧關係,喪失雇主信任,與妻子撥打電話無關。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趙姓男子不斷對婚姻不忠,造成妻子不安,並在訴訟期間因沮喪燒炭自殺而成為植物人,造成雙方婚姻無法維持,且拋棄妻子在安養院不顧,對雙方婚姻破裂應負較大責任,不得請求離婚,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