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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修改 不影響認定標準

【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七日電)台灣法務部今天表示,最高檢察署近來對「賄選犯行例舉」略作調整,除就部分文字修正及維持單一宣傳物品價值應低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的標準外,並參照法院判決等實務見解,增列五項不構成賄選的例示,這些例示僅供檢察官及社會各界參考,並不影響檢警調查察賄選的認定標準。

法務部近日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就2001年所頒布的「賄選犯行例舉」做文字修正。媒體日前評論法務部與立法委員討價還價,鬆動查賄心防。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並強調查賄決心。

法務部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投票行賄罪」。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賄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與有投票權人交換投票權行使的事實,即可構成賄選罪。

另外,參照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所以,對於是否構成賄選,主要是以行受賄賂者是否交換投票權的行使為判斷重點,與財物的價值、數量無絕對關連。

法務部指出,日前修正的「賄選犯行例舉」僅整理實務見解,提供檢察官及社會大眾參考資料,並無法律拘束力,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犯行,均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視具體事證理由獨立認事用法。「賄選犯行例舉」修正只是參考資料的增補,與查賄標準無關。

法務部表示,全國各地檢署查察賄選案件,目前立委選舉受理件數兩千三百六十九件,遭檢舉涉嫌人數達三千七百五十五人;總統副總統選舉受理件數三十七件,涉嫌人六十人。法務部並強調,查賄標準未曾放鬆,查賄決心堅定不變,想要行險僥倖賄選者,千萬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