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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雅虎結合案 公平會附加限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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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八日電)經過組織重整後,台灣雅虎十二月起改稱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決議,為避免參與結合事業利用此結合進行限制競爭、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根據規定附加限制負擔。

公平會指出,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擬以現金為對價,支付雅虎公司以受讓雅虎公司的主要營業與資產,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事業的雅虎公司2006年在台灣網路廣告市場的占有率已超過四分之一,已達公平交易法申報結合的門檻規定,雙方於結合前向提出申報。

公平會根據規定附加的負擔,包括參與結合事業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的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的提供;限制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交易之行為;不當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限制交易相對人與其獨家交易、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行為等負擔。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都是雅虎集團內的公司,目前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在關鍵字市場行銷即以「Yahoo!奇摩搜尋行銷」為品牌,此案結合對整體市場的競爭程度沒有明顯影響。

不過,公平會表示,本案結合後,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在網路廣告市場占有率將居首位,雖對下游廣告代理商或廣告主將具有相對優勢的議價能力,不過因為網路市場特性及搜尋服務普及性,廣告主可輕易轉換合作夥伴到其他提供相同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公平會指出,由於其他提供廣告服務的通路眾多,大型廣告代理商足可與其對抗平衡,搜尋引擎領導者Google於今年1月進入國內市場,提供的關鍵字廣告,也增加國內網路廣告市場的競爭程度。

公平會表示,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與雅虎公司結合,是雅虎集團內資本及營運結構的整合,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的效果,不過為了確保結合後,雅虎公司辦理清算解散後,下游交易相對人不因結合案而權益受損,同時避免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利用結合進行限制競爭、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因此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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