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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紅利限期兌換 金管會:提前告知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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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七日電)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今天質疑,部分銀行以刷卡累積紅利點數吸引民眾辦卡、消費,卻未明確告知兌換期限,影響消費者權益。不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紅利集點屬銀行促銷策略,只要提前告知變更,並無違法。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林棟樑上午在台聯黨團「五十億元消費權益憑空蒸發」記者會上說,銀行推出刷卡集紅利點數與辦卡送贈品性質一樣,都是促銷策略,有六、七成銀行限兩年內兌換,只要提前六十天通知消費者即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官員認為,紅利點數兌換能否限期,在法律上有爭議,若屬有期限的贈與行為,銀行的確可以撤銷,建議修法釐清。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則建議主管單位與銀行修改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粗黑字體提醒消費者,有紅利兌換期限等相關權利義務,避免資訊不對等。

台聯黨團總召集人曾燦燈說,國內流通卡數超過百萬張以上的八家銀行,除國泰世華、台北富邦與花旗銀行,其他銀行紅利點數大多只有兩年兌換期限。也就是說,超過二十四個月沒有兌換,銀行就自動將紅利歸零,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

曾燦燈(高雄市)說,除非消費者書面回復銀行,願意放棄或主動縮短紅利請求權至兩年,否則銀行不能隱瞞或片面解除給付義務。金管會銀行局與行政院消保會應該嚴格要求發卡銀行依法履約,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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