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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澄清無婦幼節 仍有婦女節兒童節

【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七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近日頻有民眾打電話向內政部詢問有無「婦幼節」,依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並無婦幼節的名稱,三月八日為婦女節、四月四日為兒童節,不放假,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內政部呼籲,各機關團體辦理婦女或兒童相關活動時,請以婦女節或兒童節名稱為之,不要再以婦幼節名義辦理。部分日月曆打印四月四日為婦幼節,對社會大眾產生誤導,內政部除再次籲請編印日月曆的廠商留意外,並將再次函請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更正四月四日為兒童節。

內政部指出,一九九一年以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三月八日婦女節,婦女放假一日;四月四日兒童節,兒童放假一日;但考量婦女節僅婦女放假,影響公私機關及工商團體企業正常作業,且兒童節僅兒童放假,家長不放假,年幼孩童乏人照顧,安全堪慮,導致引起甚多爭議。

內政部說,內政部於是在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及兒童節的放假合併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一天,以解決放假方式的爭議,並與民族掃墓節連成連續假期,便利民眾返鄉掃墓祭祖及安排休憩旅遊,婦女節及兒童節仍分屬不同節日,並無所謂「婦幼節」之名稱。

內政部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自二零零一年起週休二日的實施,使全年總放假日數合理化,於兩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取消上述放假的規定,而婦女節與兒童節仍可分別於三月八日、四月四日當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集會慶祝,以尊重婦女節與兒童節特有的社會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