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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賦予水資源作業基金成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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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電)台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達「以河養河」目的,賦予成立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法源,並明確規定基金用途及收入來源,專款專用。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八十九條之一,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法源,將基金用於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的管理、疏濬、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及回饋措施。

條文規定水資源作業基金來源包括:循預算程序的撥款、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的使用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的疏濬,砂石出售的收入、基金孳息等。

另外,為了兼顧公共利益及用水人權益,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修正為,「興辦水利事業,可依成本及合理利潤,並兼顧公共利益的原則向使用人收費」,其收費方式及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者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

同時,也修正水利法第三十四條,刪除水權登記必須刊登公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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