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評論

《物權法》:狗嘴裏的象牙

【大紀元4月13日訊】鄙人孤陋寡聞,從未見過象牙,只聽說此物煞是珍貴,小者尚值千金,特大號的或可價值連城。吾等升鬥小民,自對此不敢有一絲一毫的懷疑和失敬之心而對它說三道四。直至近日,又有達官貴人顯耀一個喚作《物權法》的寶物,稱它可“促使中國改革再上一臺階,確保中國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並與國際接軌”云云。吾人仍然是囫圇吞棗,照單全收,寧信其真,不信其偽也。

若論狗的嘴巴,吾人倒是見得多啦。古人有訓:“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狼走千里吃人,狗走千里吃SI(此字欠雅,容我以洋文代之)”,將這一動物器官的功能勾劃得栩栩如生。記得早年在毛時代的窮鄉村艱難度日,時常見到各式犬類旁若無人地在村頭鄉尾對著人們遺棄在路面的固體排泄物又啃又舔,不一會就風捲殘雲,收拾得乾乾淨淨……

如今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犬類們也與時俱進,基本上已用不著靠這一先天嘴巴功能謀生。尤其是一批純種細毛、投入豪門者,更是能登堂入室,吃香喝辣,穿金戴銀。出有名車代步,入則醫生傭人伺候,絲毫不低人一等。這時若有智者宣告某富貴狗某日經過七次磨煉終於吐出一顆象牙,鄙人絕不會感到特別驚奇。這年頭,各類比這更荒唐的奇聞怪事充塞報章媒體,什麼母雞報曉、公雞下蛋,大學生賣淫、三陪女提幹,盜鉤者誅、竊國者侯等等,不一而足,早已見怪不怪。

問題是,有一名為鞏獻田的正人君子,竟然逆水行舟,嘯聚3,000餘同黨聯名進諫朝廷,指責《物權法》違反憲法。本人識字不多,對這類高深的司法糾紛一向只能做丈二和尚。只不過一聽到“憲法”二字,馬上就聯想起上世紀60年代末一樁與之有關的離奇謀殺案:有一劉姓老人,恰為鞏君子所要維護的“憲法”的主要起草人,官至“人大委員長”、“國家主席”,被一群身分不明之徒從北京家中綁架至外地一間黑暗小屋後暗殺。據說他死前四肢被捆在一簡陋小床上,頭上的白髮有一尺多長,欲喊無聲,欲哭無淚,手裏還緊緊攥著一本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更離奇的是,此綁架謀殺案的元兇至今仍然逍遙法外,頭像掛在市中心廣場供萬民朝拜。該元兇涉案,可不是警方隨意猜測,而是有鐵證如山,特別是曾有一女性疑犯當庭指認:“我是某人的狗,某讓我咬誰就咬誰”。不知鞏教授今日捨身護憲之時,對此一現代案例作何解讀。

而另一方人多勢眾的為《物權法》保駕護航的改革精英們,不知是否記得炮製該法的同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曾在十餘年前通過一個建造三峽大壩的法案,令數千年文物葬身水底,上百萬居民背井離鄉。精英們打造《物權法》時,能否發一下善心,附帶一個15年的追訴期,讓那些可憐的三峽移民們可以據此討回他們失去的“物”與“權”?當然,如果能將追訴期延長到60年,還那些在50年代初期被剝奪生命財產的地主資本家們(順便提醒一下,這些人現在有個新名稱,叫作“先進生產力代表”)一個公道,則該法律定能真真正正“促使中國改革再上一臺階,確保中國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並與國際接軌”。

其實,鞏義士等人若要有效杯葛《物權法》或其他任何違憲法規,根本不必搞什麼吃力不討好的聯名上書,而只需身體力行落實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以此3,000人為骨幹,成立一個“中國左派為民護憲大聯盟”,在全國各地公開競選人民代表。憑你們這大公無私的政綱,只要登高一呼,必有萬民回應,不愁選不上個把兩個“全國人大代表”。這樣便可名正言順地在人民大會堂正式叫停該惡法。而且還可以順帶另提一法案,追查當年劉委員長綁架謀殺案的真凶,還憲法一點起碼的尊嚴。鞏獻田兄,你看此計如何?

同理,改革精英們如果真是胸有成竹、立法為公,也無需裝聾作啞顧左右而言他,而應該明人做明事,安排鞏派人士作為法律專家在人大開會期間當著中外媒體的面公開作證、辯論。如此,真理越辯越明,是騾子是馬,拉到人民大會堂遛遛,豈不更好?

任何一項法律是否威嚴公道,不在於條文用詞如何圓滑,更不在於名稱取得如何花俏,而在於“用─什─麼─方─式─建─立”。如果是由全國公民一人一票選出立法代表,再由這些代表們按事先公認的程序經過充分辯論產生,則該法律便是公義的、有力的。日本的法律如是,韓國的法律如是,蒙古的法律如是,臺灣的法律如是,印度的法律如是!(免提歐美,因吾人深信“西方民主不適合中國國情”。)即使有缺陷也可不斷補救。相反,如果一項“法律”是由少數權貴黑箱操作而成,即使原意不壞,也無法取得民眾公信,最終難免淪落風塵靠色相謀生──誰有權就上誰的床。

狗嘴裏終究吐不出象牙。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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