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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遭竊 銀行判賠944萬

【大紀元5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李靚慧/綜合報導〕租用銀行保管箱遭竊,銀行應如何賠償?最高法院昨天宣判85年間的世華聯合商銀中壢分行保管箱遭竊案,認為銀行雖要負保管責任,但客戶也要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故依陳姓等5名客戶提出的銀樓金飾、金塊等保證書,以及折舊理賠,最後判決銀行賠償944萬元,全案定讞。

依提出保證書判定

〔記者孫友廉、李靚慧/綜合報導〕租用銀行保管箱遭竊,銀行應如何賠償?最高法院昨天宣判85年間的世華聯合商銀中壢分行保管箱遭竊案,認為銀行雖要負保管責任,但客戶也要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故依陳姓等5名客戶提出的銀樓金飾、金塊等保證書,以及折舊理賠,最後判決銀行賠償944萬元,全案定讞。

國泰世華銀行昨日低調不願表示意見,僅強調該行會尊重判決。

一審原判2400萬

一審台北地院於87年9月間宣判,依陳某等5名保管箱客戶所填報的失竊財物清單,如數判准,要求銀行共應賠償新台幣2340多萬元、美金1萬7000元;但判決結果引發爭議,爭論焦點在於,銀行根本不知客戶在保管箱內放了何種貴重物品。

此案爆發後,財政部特別訂定「保管箱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讓承租人、銀行雙方約定多少錢內(不得低於5萬元 ),承租人不用舉證,只要申報,銀行就賠償;兩方也須約定最高賠償金額;但若承租人損失仍超過,並能提出證明,仍可提出訴訟求償。

85年12月7日適逢週六,世華聯合商銀中壢分行(現已更名國泰世華 )遭竊賊撬開地板,下手行竊寄存客戶的保管箱內鑽戒、美元、手鐲與鑽表等物。

賊偷銀行保管箱

竊賊共計兩次侵入銀行保管箱室,均觸動警鈴,卻未遭行方或保全察覺,直至9日週一上班的時候,銀行職員才發現,報警處理。

5客戶提民事訴訟

受損害的43名客戶申報失竊財物,請求銀行賠償,其中陳姓5名客戶不服銀行僅同意賠償20萬元,超過20萬元以上則賠償3成,進而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指出,考量兩方訂立應屬租賃契約,又銀行應對保管箱妥善維護,遭竊自應理賠,不過顧及保管箱內是由租用客戶自行管理,銀行未能得知,客戶自應對失竊財物盡舉證責任,能提出銀樓保證書、鑑定書等相關證明,才准予賠償,也顧及手表、珠寶的折舊問題,審酌定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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