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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立學校的種族融合政策

【大紀元7月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7月6日華盛頓報導)美國很多公立學校明文規定必須按照一定的種族比例為學生分配學校,以保證學生成分的多種族化。一些學生家長指稱,這一政策違犯了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因而提出訴訟。這次節目要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在肯塔基州發生的案子。

*黑人白人分校就讀*

在介紹這起訴訟之前,我們先來回顧一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往在公立學校的種族融合問題上是如何裁決的。到20世紀50年代為止,全美公立學校普遍實行種族隔離制,白人和黑人學生分別在各自學校就讀,這在當時是合法的。在這個歷史背景下,南部堪薩斯州發生了一起具有歷史意義的案件,為黑人的民權運動做了舖墊。

案子涉及一名8歲的黑人女孩琳達,她在一所黑人小學上學,每天要走1.5公里的路,還要穿過鐵路交叉口。然而,在離她家只有幾條街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學校,白人孩子都到這所學校就讀。琳達的父親布朗先生要求讓自己的女兒進這所學校,但是被校長拒絕,因為琳達是黑人。於是,琳達的父親布朗就把孩子申請就讀學區的教育委員會一直告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起訴訟被稱為“布朗起訴教育委員會案”。

*高院裁決廢除種族隔離*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要解決的問題是:僅僅因為種族原因就把公立學校的黑人學生拒之門外,這種做法是否剝奪了少數族裔學生接受平等教育機會的權利?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的平等保護條款。第14條修正案規定,任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也不得拒絕給予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同等的法律保護。

1955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做出補充裁決,要求公立學校立即採取行動廢除種族隔離制。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布朗一案中做出廢除公立學校種族隔離制的裁決,但是,種族融合的進程並非一帆風順。有些州在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方面進程非常緩慢。以南部肯塔基州為例,在對布朗一案做出裁決後的很多年裡,這個州的一個公立學校依然繼續實行種族隔離制,直到一個聯邦法庭頒布指令之後才落實了種族融合政策。在全美範圍內,公立學校經過了十幾年才把黑人和白人學生逐步融合在一起。

*新時期的種族隔離*

但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指出,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公立學校又出現了另一種形式的種族隔離。他說:“過了一段時間,美國又出現居民聚居區相互隔離的情況。由於不同的種族往往聚居在一起,他們又喜歡把孩子送到離家近的學校就讀,這樣一來,很多公立學校要麼黑人居多,要麼白人居多,因此學校和學校之間又形成了種族隔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全美很多公立學校系統開始採取措施,促進學校內部的種族融合。有的學區規定了黑人和白人學生的人數比例,還有的學區為學生指定就讀學校。這樣一來,本來可以就近上學的學生不得不到離家比較遠的學校就讀。無論是從路上花費的時間來看,還是從教育計劃的安排來看,都給某些學生造成不便。一些家長在給孩子轉學得不到批准的情況下便訴諸法庭。

*家長不滿強制性種族融合*

肯塔基州的民權律師特德.戈登(Teddy Gordon)代表肯塔基州路易維爾市傑弗遜郡學區的學生家長提起訴訟,控告當地學區教育委員會的政策違反憲法,這個案子已經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受理。戈登律師闡述了學生家長的觀點。

戈登律師說:“到了70年代,全美公立學校系統實現了統一制,種族隔離制的殘餘被徹底清除。這個目標實現後,美國法庭裁決說,既然公立學校已經實現了統一制,就不能再使用種族分類的做法把學生分配到不同的學校,或者拒絕他們就讀某一學校了。”

法庭的裁決用通俗的話說就是,過去公立學校因為種族的原因實行種族隔離制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但是,這個情況已經得到扭轉,公立學校不再分白人學校和黑人學校,各個種族相互融合已經成為定局,那麼,人們就不能再以種族融合為藉口來強制公立學校達到一定的種族比例。

*肯塔基州公校的融合政策受挑戰*

肯塔基州路易維爾市的傑弗遜郡學區從小學到高中有大約10萬名學生,是全美第26大公立學區。案子的起因是,傑弗遜郡學區為了促進公立學校的種族融合,按照一定的種族比例把學生分配到不同的學校就讀。白人家長梅瑞狄斯的兒子喬書亞被分配到一個離家比較遠的學校,但是,梅瑞狄斯卻希望他到離家比較近的一所學校就讀,一是因為學區教育委員會指定的學校離家太遠,孩子每天路上來回就要花費3個小時;二是因為離家近的這所學校提供的教育計劃更適合喬書亞。

梅瑞狄斯提出讓孩子轉學,但是遭到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的拒絕,理由是這麼做不利於這個學區的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的努力。根據傑弗遜郡學區的規定,每一所公立學校都必須保持15%到50%的黑人學生。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提出,如果喬書亞轉學,就會破壞他目前就讀學校的種族比例。

梅瑞狄斯對這個解釋非常不滿,因此在2003年把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她提出,傑弗遜郡學區出於種族因素拒絕她要讓孩子轉學的申請,這種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有關給予公民平等保護的權利。但是,2004年和2005年,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先後做出不利於她的裁決。梅瑞狄斯繼續上訴,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6月同意受理她提出的上訴,並於同年12月4號就此案聽取了雙方律師的辯論。

*傑弗遜郡學區教委實行種族配額制*

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聘請的律師弗朗西斯.梅林(Francis Mellen)為該學區教育委員會採取的種族融合政策進行了辯護。

他說:“為 了促進公立學校的種族融合,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為每所公立學校都劃定了管轄範圍,它一方面鼓勵白人和黑人學生離開自己所在的學區,報考離家遠的英才班或英才學校;另一方面,他們通過為學生分配學校的辦法,使學校的黑人學生比例保持在15%到50%之間。”

梅林律師認為,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實行的種族融合政策符合美國憲法的要求。

他說:“根據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任何政府機構若要把不同族群的人按種族分類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在使用種族分類的方法時也要有一定的限度。我們提出的論據是,傑弗遜郡學區實行的種族融合政策無論在社會和文化還是在教育等方面都為學生們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機會,在給學生分配學校時也是很有限地使用了以種族分類的方法。”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克.格林伯格指出,現實世界包括了各種不同種族和團體的人,讓學生們瞭解周圍的世界,與各種不同種族的人接觸,對他們的學習和表現都有幫助。

傑克格林伯格說:“我認為,種族融合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規定的。在種族融合的學校就讀,符合學生們的利益,因為他們是生活在現實世界中的,這種做法有助於他們熟悉他們周圍的學習及工作環境。”

*家長要求維護憲法平等保護條款*

但是,一些學生家長提出,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採取的種族融合政策不僅不能給學生帶來任何好處,反而對某些學生構成歧視。他們聘請了肯塔基州的特德.戈登律師為他們提出訴訟。戈登律師指出,傑弗遜郡學區校把公立學校的學生按種族分類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14條修正案。

戈登律師說:“我們認為,傑弗遜學區教育委員會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有關平等保護的條款。我們不應該以皮膚的顏色,而是應該以品格的優劣作為對學生們的評判標準。”

戈登律師說,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口口聲聲說,該學區的公立學校基本上是平等的。那麼,它就不能按照種族背景來判斷一個學生。他說:“肯塔基州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完全是出於種族的原因才不讓喬書亞到離家近的學校就讀的,他們把他分配到一個教育質量較差的學校。我們明知把不同種族的學生強行安排在一個學校裡並不會提高他們的教育水平,難道還要繼續這麼做嗎?公立學校的首要任務難道不是用納稅人的錢給學生們提供好最好的教育,幫助他們考上大學,自食其力,實現自己的美國夢嗎?”

民間組織–太平洋法律基金會主辦律師沙倫.布朗(Sharon Browne)批評了傑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以種族因素為由實行種族融合的做法。她說:“根據美國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公立學校在分配學校的時候不能出於種族因素。平等保護條款要求每個公立學區把學生作為獨立的個體對待,而不應該把他們作為某一種族來對待。”

*西雅圖的案子同時審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受理肯塔基州的案子的同一天,還對一起來自華盛頓州西雅圖學區的案子舉行了聽審。西雅圖學區教育委員會規定,公立學校必須有40%的白人學生和60%的其它族裔學生。雖然到2002年,西雅圖學區教育委員會不再採用學生種族比例的分配制度,但是依舊實行公立學校必須保持多種族化的規定。

*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裁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2003年對另外兩起涉及高等院校招生的案子做出裁決。裁決說,大學在招生時為使學生來源多元化可以把種族因素考慮在內。但是,裁決又指出,規定種族配額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

這一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6月28號對來自肯塔基州路易維爾市傑弗遜郡學區的案子和華盛頓州西雅圖學區的案同時做出裁決。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對從小學到高中的公立學校的學生在種族配額制方面做出的裁決。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判決說,這兩個學區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大法官們意見不一*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代表多數法官的意見書中指出,這兩個學區未能證明他們通過明顯的種族分類的做法實現他們提出的目標之外還考慮了哪些其它的辦法,也就是說,除了種族因素之外,學校還應該採取其它一些辦法實現學生的多元化。

但是,佈雷耶大法官在代表少數法官的意見書中則表示,53年前,聯邦最高法院對布朗起訴教育委員會一案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羅伯茨的觀點破壞了這個判決中確立的公立學校種族融合的應許。

*判決對美國公立學校的影響*

民間組織–太平洋法律基金會主辦律師沙倫.布朗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重要性。她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將對全美4千7百萬所公立學校的學生產生影響,其中包括從幼稚院一直到高中12年級的學生。

布朗律師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具有里程碑意義。這個裁決重申了布朗一案所帶給我們的教訓,那就是,不能僅僅因為孩子的膚色的原因就把他們排除在公立學校之外,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平等保護條款。聯邦最高法院還強調指出,在公立學校實行種族平衡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無論是出於甚麼目的,如果構成了種族歧視就是錯誤的。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學區教育委員會應該做到把每位學生作為個人,而不是某一種族的成員對待,並且保證他們都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使他們學業成功,並成為積極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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