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消保官:購屋前應考慮自身信用狀況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日電)台中縣一名陳姓女子購買預售屋,因信用有瑕疵無法貸款,與建商發生消費糾紛,經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調解,陳女只能拿回部分價款。翟威甯呼籲民眾購屋一定要注意自身信用狀況。

翟威甯指出,陳姓女子計畫在沙鹿鎮購買一棟售價四百三十萬元的預售屋,當建商表明其中三百八十萬元可全數貸款時,陳女當場表示其信用有瑕疵恐怕無法貸款,建商代銷人員表示會協助處理。

由於代銷人員口頭允諾協助處理貸款事宜,陳女遂與代銷人員簽下合約,並給付六十萬元訂金。

不料,當建商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時,銀行以陳女信用有瑕疵為由,並未核定貸款,陳女認為她在簽約前即告知信用有瑕疵,係代銷人員告知貸款沒問題下,她才簽約,責任應該在建商,要求解約並返回訂金。

建商表示,公司不會保證消費者一定能全數貸款,只能說明在信用無瑕疵、工作穩定且有正常收入下才能貸款,雙方各執一詞,最後尋求消保官調解。

翟威甯調查後,發現雙方合約並沒有附記建商保證消費者貸款的約定,最後無法貸款責任確定歸究消費者,消費者應負合約履行之責,經過協調,建商同意解除合約,並同意退回部分價款。

翟威甯說,最後消費者只能拿回部分訂金,得不償失,但此案例也告訴消費者購屋前一定要考慮自身信用狀況,如果信用有瑕疵可考慮用家人的名義購屋,或先查明信用狀況後再考慮是否簽約。

他表示,如果建商保證全數貸款也須在合約中載明,需載明貸款之額度、利率以及還款時間等,白紙黑字,以避免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口說無憑。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