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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與國會就行政特權問題大較量

【大紀元8月4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8月3日華盛頓報導)最近,美國國會就8名聯邦檢察官被解職事件展開調查,傳召了一些現任及前白宮官員。這些官員以“行政特權”為由迴避回答有些問題或者乾脆拒絕國會的傳召。

*行政特權具有法律依據*

所謂行政特權是指美國總統以及政府行政部門的官員有權不向立法和司法部門以及公眾公佈他們認為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和談話。那麼,行政特權的概念是怎麼來的呢?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卡斯.桑施泰因(Cass R. Sunstein)介紹了行政特權的法律依據。他說:“行政特權的概念出自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該條款指出,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美國總統長久以來提出,為了履行總統的職責,他們有必要對某些談話保密,比如說,如果他和國防部長就國家安全問題談話,就需要確保談話內容不會刊登在轉天的報紙上。因此,行政特權能夠確保總統的幕僚直言不諱地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總統開誠佈公地與他們交談。”

首都華盛頓的律師李.凱西(Lee Casey)在里根總統任期內曾經在美國司法部工作過。他指出,實際上,美國憲法本身並沒有提到行政特權,這個權利是由美國法庭後來確立的。

李.凱西律師說:“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總統作為一個與其它政府部門平起平坐的獨立部門,有權對幕僚提供的建議和文件加以保密。行政特權使人們可以放心、坦率地和總統談話,而無須擔心自己在給總統提出建議後,談話內容會被刊登在報紙上。因此,行政特權可以確保總統最大限度地得到幕僚的真實建議。”

*喬治.華盛頓首次行使行政特權*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喬納森.特利(Jonathan Turley)指出,自從美國建國初期以來,美國總統就開始以某種方式行使行政特權。他說:“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就曾拒絕把某些材料交給第一屆國會。但是,我們今天所說的行政特權主要是在1974年涉及尼克松總統的案子中確立的。在那個案子中,聯邦最高法院在裁決書中非常詳盡地闡述了維護行政特權以及對行政特權加以限制的必要性。”

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是第一位行使行政特權的總統。1790年代,美國和英國簽署了一項具有爭議的協議。很多美國人認為,這個協議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很多議員也對這一協議的簽署非常不滿,他們要求政府公佈談判內容。但是,華盛頓總統稱,談判是行政部門的事,他有權對其中的內容保密。

*歷任總統啟用行政特權*

克林頓任期內,1999年,美國國會也曾要求白宮提供有關赦免捲入在美國從事爆炸事件的波多黎哥人的文件,但是,克林頓總統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交出這批文件。不過,總統們在行使行政特權時並不是每次都得心應手的。1970年代,尼克松行使行政特權不僅沒有得到法庭的認可,反而因“水門事件”丟了官。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提到行政特權,但是美國法庭裁決說,這個權利隱含在美國憲法的分權制衡原則裡。美國總統自己也表示,為了更好地履行總統的職責,他們需要幕僚直率地提出建議,而不必擔心會因講話內容而受到國會的傳召。不過,美國法庭也指出,行政特權並不是絕對的。

*行政特權並不是絕對的*

1972年,尼克松當選美國總統後,“水門事件”曝光,國會針對尼克松和其助手在競選連任中掩蓋真相的指控展開調查,並要求尼克松交出有關錄音和材料。但是,尼克松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交出這些材料。他指出,為了確保國家利益,他有權不向政府其它部門透露行政部門內部的保密通訊。

1974年7月24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無論是美國憲法三權分立的原則,還是高層官員通訊保密的需要,都不能確保總統的行政特權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法庭承認總統在軍事和外交等有限的領域具有行政特權,但是在司法的公正性方面,法庭指出,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具有優先權,因此,總統必須服從法庭的命令交出有關錄音和材料。尼克松不得不服從法庭的判決,並在1974年辭去總統職位。

當年代表司法部一方在聯邦最高法院起訴尼克松的(Philip Allen Lacovara)指出,行政特權只有在涉及戰爭計劃,軍隊調遣,武器設計等重大國家安全問題時才應該受到保護,因此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

拉科瓦拉律師說:“在美國起訴尼克松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確定總統和他的高級助手是否討論過阻礙司法、慫恿作偽證,賄賂證人等犯罪活動是出於令人信服的公眾利益,這比總統要求對白宮通訊保密的一般利益更重要。”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卡斯.桑施泰因分析了尼克松總統一案的判決。他說,尼克松在這個案子中既勝訴,也敗訴了,勝訴是因為法庭確立了行政特權的合法性,敗訴是因為法庭的裁決同時指出,這一特權不是絕對的。

桑施泰因教授說:“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確定了行政特權的合法性。裁決指出,無論是法庭,還是國會,都不能隨心所慾地得到總統的談話。假設布什總統和國務卿就北韓問題談話,談話內容就不能因某家報社感興趣而在第二天見諸報端。聯邦最高法院同時裁決說,行政特權不是絕對的,它是一個受制約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公眾、國會或法庭才能得到總統的談話內容。”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喬納森.特利進一步解釋了法庭判決的意義。他說:“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是說,總統可以扣留某些信息而不交給國會或法庭。但是,這個權利需要加以平衡,因為行政特權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如果國會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總統公佈某些信息,那麼總統就失去了這個特權。比如說,國會為調查刑事犯罪而提出這個要求時,總統就必須交出有關信息。”

*布什政府行使特權引發爭議*

2007年初,美國國會對8名聯邦檢察官在2006年被解職一事提出質詢。美國司法部解釋說,這些檢察官是因為工作表現不佳而被解職的,當然,這個安排得到了白宮的批准。之後,包括司法部長在內的美國司法部高層官員紛紛被傳召到國會作證,他們被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並對這些檢察官解職的原因作出解釋。

國會在進一步的調查中,還要求查閱白宮的有關文件,同時傳召白宮高層官員到國會作證,這些官員包括前白宮法律顧問邁爾斯,白宮辦公廳主任伯爾頓以及前白宮政治主任泰勒。泰勒雖然應國會傳召出席了作證,但是對於很多問題都加以迴避。邁爾斯和伯爾頓乾脆拒絕出席。

白宮方面指出,白宮官員有行政特權,而且國會的調查到迄今為止沒有找到任何刑事犯罪的證據,因此他們可以不回應國會的問詢。之後,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出“藐視國會傳票”。不過,這還需要眾議院全體議員投票通過後才能生效。

*國會和總統誰有理?*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卡斯.桑施泰因指出,無論是布什總統,還是民主黨控制的國會,雙方在這個問題上似乎都有理。從布什總統一方來說,他提出有關聯邦檢察官被解職的內部談話內容不能上交國會是有道理的。但是,他試圖擴大總統行政特權的做法,的確使很多人不安。

另一方面,國會因為擔心這個事件中有不正當行為而要求得到有關談話內容似乎也說得過去。卡斯.桑施泰因教授認為,如果布什總統堅持不公佈有關談話內容,而國會又繼續施加壓力的話,雙方很有可能訴諸法庭來解決這場爭執。

*民主政體會合理解決國會總統對峙*

首都華盛頓的律師李.凱西指出,在美國歷史上,一旦國會和總統發生對峙,雙方都不希望出現對他們不利的判決先例。

他說:“很多時候,雙方先走到極限,然後再各自後退,並達成某種妥協。最後結果往往是,國會得到了所需要的材料和作證,總統也避免了把有關內容公佈於眾。這種情況這次同樣有可能發生。但是,從歷史上看,很難說究竟哪一方佔上風,有的時候是總統贏,有的時是國會贏,這些問題一般都可以通過美國的政治體制得到解決。”

李.凱西律師相信,一旦法庭作出最後的判決,無論是哪個部門,都會遵守,這是美國法律制度中的優勢所在。他說:“國會和行政部門,國會和總統之間經常就哪些內容可以公開,哪些內容不可以公開發生爭執。我覺得,這體現了我們體制的優勢,在這裡,政府兩大部門互不相讓,一方進攻,另一方就會反擊,最後有可能訴諸法庭上。一旦法庭作出裁決,無論是國會,還是總統,他們都會遵守法庭的裁決。”

*任何政府部門都無絕對權力*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卡斯.桑施泰因指出,美國的政治體制相互制衡。任何一個政府部門都沒有絕對的權力。桑施泰因還指出,行政特權適用範圍的不確定性,使得公眾可以更容易通過民主手段瞭解某一事件的真相。

桑施泰因教授說:“雖然我們有意見分歧,甚至有爭執,但無論是國會,還是總統,都沒有最後的決定權。權力一般是分散在各個部門的。美國憲法到現在已經200多年了,我們仍有很多問題沒有解答。行政特權應如何定義,適用範圍有多大,法庭至今沒有定論。這為通過民主手段向總統施加壓力留下了一定的迴旋餘地。比如說,假如總統的確是在掩蓋某一事件的真相,公眾就可以要求他公開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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