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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疑誘人購屋 消保官:應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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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七日電)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今天說,沈姓民眾去年疑被中信房屋以不實資訊惡意誘導,以高於市價一倍的價格購入房屋,沈姓民眾查證後向業者反映卻未獲回應;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柏菁表示,房仲業者隱匿資訊已違反消保法,這種重大詐欺行為已涉刑法,中信房屋應協助消費者解除契約。

厲耿桂芳、沈姓陳情人與陳柏菁,上午在台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指稱中信房屋疑似以惡意詐欺的行為,誘騙消費者購屋;厲耿桂芳說,曾數度要求業者說明,但業者都不出面。

沈姓陳情人表示,他於去年十二月初與中信房屋林口冠權加盟店簽約,購買一、二樓的房屋,一樓打算做為店面、二樓當住家;中信房屋黃姓業務員告知屋主的一、二樓房屋市價新台幣八百萬元,仍有六百五十萬元貸款未清償,他出價五百八十萬元,覺得沒有買貴,最後簽約成交。

沈姓陳情人說,他在房屋簽約後向銀行接洽業務時,發現土地謄本與仲介業者所言不符,六百五十萬元是屋主的三層樓、四間房屋的貨款總價,折算後兩間房屋的價格約為三、四百萬元,落差太大,讓他有受騙的感覺。他事後向中信房屋反映業務員提供資訊不實,業者竟告知沒有欺騙,況且已簽約,要按契約來走。

陳柏菁認為,消費者就是不了解買賣房屋的土地代書問題,才會委託仲介業者辦理,中信房屋卻隱匿資訊,造成意思表示不健全,已違反消保法,並購成詐欺罪責,在民事責任上,中信房屋應協助消費者解除契約,且仲介費一毛都不可以拿。

至於刑事責任,陳柏菁說,業者的錯誤意思表示所造成的消費糾紛已涉及刑法的詐欺罪責,消費者在一年內可到法院要求撤銷契約,雖然中信房屋總公司非直接與消費者接洽,中信房屋總公司也應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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