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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业疑诱人购屋 消保官:应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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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七日电)台北市议员厉耿桂芳今天说,沈姓民众去年疑被中信房屋以不实资讯恶意诱导,以高于市价一倍的价格购入房屋,沈姓民众查证后向业者反映却未获回应;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陈柏菁表示,房仲业者隐匿资讯已违反消保法,这种重大诈欺行为已涉刑法,中信房屋应协助消费者解除契约。

厉耿桂芳、沈姓陈情人与陈柏菁,上午在台北市议会召开记者会,指称中信房屋疑似以恶意诈欺的行为,诱骗消费者购屋;厉耿桂芳说,曾数度要求业者说明,但业者都不出面。

沈姓陈情人表示,他于去年十二月初与中信房屋林口冠权加盟店签约,购买一、二楼的房屋,一楼打算做为店面、二楼当住家;中信房屋黄姓业务员告知屋主的一、二楼房屋市价新台币八百万元,仍有六百五十万元贷款未清偿,他出价五百八十万元,觉得没有买贵,最后签约成交。

沈姓陈情人说,他在房屋签约后向银行接洽业务时,发现土地誊本与中介业者所言不符,六百五十万元是屋主的三层楼、四间房屋的货款总价,折算后两间房屋的价格约为三、四百万元,落差太大,让他有受骗的感觉。他事后向中信房屋反映业务员提供资讯不实,业者竟告知没有欺骗,况且已签约,要按契约来走。

陈柏菁认为,消费者就是不了解买卖房屋的土地代书问题,才会委托中介业者办理,中信房屋却隐匿资讯,造成意思表示不健全,已违反消保法,并购成诈欺罪责,在民事责任上,中信房屋应协助消费者解除契约,且中介费一毛都不可以拿。

至于刑事责任,陈柏菁说,业者的错误意思表示所造成的消费纠纷已涉及刑法的诈欺罪责,消费者在一年内可到法院要求撤销契约,虽然中信房屋总公司非直接与消费者接洽,中信房屋总公司也应负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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