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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度傳扁 特偵組認定國務費與特別費不同

【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一日電)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再度傳喚前總統陳水扁到案說明。陳水扁過去曾強調,「國務費是最特別的特別費」,兩者並無差異。不過,特偵組認為,國務費在九十年後預算科目改變,不具特別費性質,且陳水扁等人涉嫌將未用畢的國務費交由吳淑珍處置,已有侵占、詐領公款之嫌。

陳水扁在過去幾次應訊及九月三日公開對外指出,總統府在民國三十八年度就編有國務機要性質經費,當時是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若綜觀歷來預算演變過程,國務機要費「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國務費案專案小組指出,追查國務費的沿革,過去的確具有特別費的性質,國務費業務項目下的「機密費」部分以領據結報並另設專帳管理,以領據結報的處理方式,類似特別費。

不過,主計處在九十年度通盤檢討修正用途別科目,將原列業務費項下的「機要費」及「機密費」兩個科目修正只剩「機要費」一個科目,不再沿用過去「機密費」的處理方式。也就是說,國務機要費核銷均須檢附原始憑證,與特別費半數可以領據列報方式並不相同。

專案小組表示,審計部在九十一年因國安密帳、奉天專案風波,首度赴總統府抽查九十年度國務費,發現總統府並未依規定將國務費的原始憑證全部送會計處保管,而是總統辦公室自行將半數國務費認定為「機密費」,每月初由前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以領條領回辦公室支用,自行保管憑證。

專案小組說,當時總統府以機密為由,要求暫緩查核,審計部最後以書面建議總統府明訂機密等級認定及支用制度。

為此,總統府在九十二年間核定「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規定國務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無法取得憑證者,得由承辦人提供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附案備查。

不過,特偵組清查陳水扁任內國務費使用狀況,發現經審計部抽查後,半數國務費仍採「機密費」方式處理,由馬永成、林德訓兩位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在每月初以領條領回,每年扣除三節約新台幣八、九百萬元的犒賞後,其餘金額多交由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交給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處置。

至於由會計處保管的「機要費」部分。特偵組日前接獲由監察院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馬永成在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初期,曾以「機密費」不足為由,將每月未用畢的「機要費」移作「機密費」使用。經審計單位查核制止後,馬永成再以檢附機密資料的方式領取「機要費」。

專案小組指出,由於馬永成這種領取手段再次受阻,吳淑珍才自九十一年七月起,以蒐集他人發票的方式,核銷國務費「機要費」(前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所稱的「非機密費」),至九十五年三月止,總計詐領一千四百餘萬元的國務費。

專案小組表示,特偵組掌握這份資料後,認為馬永成涉嫌協助陳水扁、吳淑珍詐領公款,並非毫不知情,所涉案情不僅查黑中心所起訴的偽造文書罪,十一月四日將他列為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款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告,並聲押獲准。



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及前第一家庭疑洗錢案,十一日上午第五度以被告身分傳喚前總統陳水扁到案說明,陳水扁上午從扁辦步行出發,在特偵組前發表演說後,九時四十三分進入特偵組。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