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提高現行條文的刑罰及罰鍰額度;未來分裝、販賣及運送動物用偽、禁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農委會副主委李健全於提案說明指出,動物用藥品的販賣流通及使用管理工作,與消費者食用健康關係密切,應使管理方式更嚴謹,並提高罰鍰及刑責。
為加強管理,修正條文新增規定主管機關可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有關動物用藥的使用情形,並可作生體抽樣檢查。
同時,修正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的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解生理機能。
修正條文也增訂,違反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使用偽藥或禁藥者,若一年內再犯,處25萬元以上125萬以下罰鍰,其行為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條文35條、37條等條文規定,販賣、運送、寄藏、分裝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的35條條文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儲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於生產或販賣藥品的成分或效能,超越登記內容範圍,作虛偽誇張的廣告或傳播,依現行條文規定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經修正,改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對於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考量劣藥的形成具有製造品管疏忽、運送不當等原因,且業者已依法領得證照,衡情度理,情節尚屬輕微,不宜科處刑罰,修正後將行政刑罰改為行政罰,並提高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