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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齊民肇事逃逸 二審改判6個月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5日電)演員倪齊民去年8月25日凌晨駕車在台灣大學門口肇事逃逸,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他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判決倪齊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倪齊民去年8月25日凌晨在台大正門口擦撞騎乘機車的李姓女子,造成她人車倒地、雙側膝蓋挫傷;經肇事地點附近目擊者記下車型、顏色、車號後,報警處理查獲倪齊民,並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起訴,過失傷害罪求刑4個月、肇事逃逸部分則依公共危險罪求刑6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證明倪齊民有肇事致人成傷的客觀事實,但是倪齊民表示他當時是在視覺死角,沒有辦法看清案發現場,誤認其沒有與被害人機車擦撞,因此地院以不足以認定倪齊民主觀上有知悉肇事致人成傷後逃逸的犯意,判處他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認為,倪齊民明知駕駛自小客車與李女所騎乘的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理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駛離現場,但是倪齊民並未依此途徑,逕自駕車離去,因此足以認定倪齊民有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的犯行。

台灣高院撤銷台北地院對倪齊民的無罪判決,在肇事逃逸部分,改判倪齊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再上訴;但在過失傷害部分,因屬於告訴乃論,倪齊民已與李女達成和解,李女也已經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