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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控法修正三讀通過 正大光明擴張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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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為了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股東的監督管理,台灣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所謂「辜二少條款」,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過5%者,應向金管會申報。將可有效防止股東以迂迴間接方式持股敵意併購,遵循法規,正大光明地擴張事業版圖。

金控法三讀通過後,未來金控大股東或大股東的關係人持有股份超過5%,應向金管會申報,若不申報,將不具表決權。

新修正的條文,不但擴大「同一關係人」範圍,並且明確定義「人頭戶」,第三人如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持有股權,不管用什麼方法,例如委託、協議或契約等,都算「同一關係人」,兩者持股要合併計算,超過5%就要申報。

三讀後的法案也規定,金控子公司之間進行共同行銷,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辨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了個人基本資料外,所有的往來交易資料,都應該經過客戶書面同意;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立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控業者表示,這項修法立意良善,以後金融整併過程也將遵守這項法律,正大光明地擴張事業版圖。金控業者以後就不會「偷偷摸摸」地惡意收購其他同業,也讓有計畫擴張金融版圖的業者能夠依法達到拓展事業目的。

因此,被外界解讀為「辜二少條款」,讓金鼎證券有了著力點,張慶隆表示,有此法源依據,希望主管機關能儘快執法,要求開發金控限期出脫持有的48%股權。

張慶隆強調,金控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從事的投資及購併都屬非法,除了需嚴加控管外,應溯及既往,依法要求非法資金退出,否則等到金控業發生問題,最後要大眾承擔,非常不公平。

張慶隆呼籲主管機關應要求開發金控針對持有金鼎證48%股權的過程及資金來源交代清楚,不該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公權力再不伸張,企業很難生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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