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職場

台灣勞工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大紀元4月30日訊】人口結構顯示老化問題嚴重

台灣的人口年齡結構介於開發中家與已開發國家二者之間,早期高生育率,近年來生育率持續低迷,面臨少子女化壓力,依據經建會之估計,未來國內總人口大約至2018年達高峰後,呈現不增反減情形。至2050年將轉為以高齡人口為主的倒金鐘型態,低年齡組人數明顯縮減,且高年齡組女性人數多於男性(如圖一)。



資料來源:內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附  註:1950年資料不含金門及連江縣,2050年為估計數。

就人口老化速度而言,台灣於1993年邁入「趨高齡化社會」 (Ageing society)7%門檻,此後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率呈現出快速攀升,截至2007年12月底止,老年人口已達234萬3千人,佔總人口的10.2%。估計2018年將倍增至「已高齡社會」 (Aged society)14%門檻,倍化年數僅25年,至2026年時老年人口將佔全國人口20%,人口老化的速度比歐美國家更快速。

勞工退休後經濟生活之照顧不足

高齡化社會(Ageing society):一個國家(地區)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超過7%。

高齡社會(Aged society):一個國家(地區)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超過14%。

自1987年起依據勞基法退休規定,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始能領退休金。由於我國中小企業較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勞工流動率高,致能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者極少。能夠領到退休金的勞工平均每人領取大約102萬元,其中有將近一半的人領取的退休金在50萬元以下。

從上述人口老化的問題以及退休後經濟生活照顧不足來看,老年照顧已是臺灣所面臨的一個迫切的議題,除了勞基法的退休規定於2004年立法改變為「可攜式個人帳戶」,利用法令強制儲蓄的方式,使大部分的勞工可以領得到退休金之外,過去數年來,國民老年經濟生活的照顧多依靠各項津貼的發放。

社會保險的重要精神:社會互助、世代契約

2007年有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老農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與之老人,共約187萬人,占老年人口比率逾八成。其中以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84.2萬人為最多,領取老農津貼之70.7萬人次之。

自從老農及敬老津貼開辦以後,臺灣除了有資產500萬以上或年收入50萬以上的老人領不到年金外,大部分老人至少可以領取三千元敬老津貼,但是各項津貼的發放是依照不同的身分發給不同的金額,每每到了選舉時,就開始提出對特定族群的津貼加碼,老農津貼即提高過兩次,然而高齡人口快速增加卻是國家不得不去面對的現實問題,社會福利團體及學界擔心福利資源全集中去發放津貼,對最弱勢者的服務將形成排擠效果。

因此在2006年7月的經續會中,國民年金是社會安全組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因為無止境的津貼發放提供的保障有限,卻造成國家極大的財政負擔;另外,24至65歲的國民中,仍有353萬人沒有被任何社會保險所涵蓋,因此,在經續會最後的總結報告中,對於國民年金制度提出幾項制度建立的原則:「應涵蓋全體國民」、「勞保年金制應同步推動」、「津貼應整合落日」。

國民年金制度在2007年7月立法通過,將於2008年10月開始實施,最終通過的版本,以年滿2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為強制納保對象。經歷14年的努力,未有任何社會保險的353萬人終於有了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也使台灣能以社會連帶、風險分攤的外部化方式,來全面解決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問題。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為年金制度是接下來的重點。截至2007年底止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已達879萬9405人,勞保各項給付以老年給付居首,2007年底為1,525億元,占全部現金給付之 80.16%,計有 142,053人請領。2007年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為107.3萬元。

表: 2007年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件數及金額按性別、年齡別

項目

件數

金額(億元)

平均每件給付金額(萬元)

總計

142,053

1,525.34

107.37

男性

76,107

903.41

118.70

女性

65,946

621.93

94.31

35-39

31

0.32

102.65

40-44

1,232

14.88

120.81

45~49

4,297

60.57

140.97

50-54

36,829

490.76

133.25

55-59

50,649

510.06

100.70

60-64

27,124

285.75

105.35

65歲以上

21,891

162.98

74.45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由於勞保的各項給付目前皆為一次給付,容易有通貨膨脹或投資不當之風險,無法確保勞工老年及其遺屬之生活。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推動「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立法,這項制度的改革將會造成範圍極廣的影響,因此社會各界莫不格外關注。根據2006經續會之共識,為建構完善社會安全體系,勞保年金制度將與國民年金同步推動,由於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二制度必須互相轉換及銜接,就業時投保勞工保險、失業時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25歲之國民即開始納保直至65歲成為老年人口止,因此二種保險的基本架構必然需要盡可能的一致化,並且有同時推行之壓力。

針對勞保年金制度之內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多次公聽會,就給付條件、給付標準、保費費率等關鍵性議題進行討論。主要的爭議在於: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是否有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選擇權、未來費率之調整機制及其費率上限之訂定、所得替代率以及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等。

若此制度所設計的年金給付水準過低,恐不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若所得替代率採取高標準,則費率可能需要迅速調高才足以支應開辦後年金給付的逐年增加,否則,保費的重擔將會加在下一代的身上,未來年輕人必須付出數倍的保費,才足以支應已退休勞工所領取的高額年金給付。此外,也必須考慮可能對國民年金造成排擠的作用。因此,如何取得一個最適當的平衡點,將是勞保年金制度最重要的課題。

參考資料:

行政院主計處,社會指標統計年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老年給付統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金舊制統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統計月報

表:國民年金制度介紹簡表

項目

內容

制度內涵

社會保險制、隨收隨付制、全額支給制

加保對象

12564歲未參加公保、軍保、勞保之國民

2、本法通過前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315歲以上已參加農保之農民及漁會會員

費率與費用

1、第一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月投保金額:基本工資17280

3、第一年保費1123元(17280×6.5%),個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比例補助保費

5、採柔性強制加保,未加保者並未列罰則,需加保才能請領年金

6、配偶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可罰3000-15000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現領取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敬老、原住民敬老仍維持排富條款)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一)17280×年資×0.65%+3000

(二)17280×年資× 1.3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現領取老農津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身心障礙年金:加保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排富條款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給付標準

身心障礙年金: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結婚1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5、或25歲以下在學之孫子女。

6、受被保險人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17280元之兄弟、姊妹。

給付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17280×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年金金額50

遺屬2人以上,每多一人加發25%,上限至50%。

喪葬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86400元(17280×5個月)

資料來源:王榮璋國會辦公室(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