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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同榮提案訂藐視國會罪 最高處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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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民進黨籍立委蔡同榮今天提案增訂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藐視國會罪,草案明定政府人員有應邀到立法院各種委員會說明的義務,若違反義務並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交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並提起公訴,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蔡同榮所提「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草案」說明,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均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草案說明表示,根據美國國會法藐視國會罪,任何人干擾妨礙國會委員會或小組議事或調查工作之進行,均構成藐視國會的犯罪行為。行為態樣包括拒絕出席聽證會、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拒絕回答、回答不實及行賄或侮辱國會議員等,最高刑責可以判處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千美元。

草案指出,國內長期以來常發生行政首長或官員藉故多次請假,蓄意迴避赴立法院履行備詢義務情形,為健全國會對於行政權的監督制衡機制,強化代議民主效能,參酌美國國會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藐視國會罪的立法例,擬具「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草案」。

草案條文指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違反前項義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根據草案條文,政府人員違反到立法院備詢義務並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由立法院院長移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於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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