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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未放棄外國籍當選無效 前立委適用

【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七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討論「立委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籍」處理案,會中認為,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當選人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視為當選無效」雖於去年十一月刪除,但已卸任的第二至六屆立委仍適用規定;至於對未放棄外國籍者「確認當選無效」或「撤銷當選資格」,未形成共識。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遭質疑有美國籍,立法院決議列冊所有立委相關資料,函請外交部協助清查立委是否具外國國籍。前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也遭質疑,先前擔任台聯僑選立委期間,具有雙重國籍。

由於有部分現任與卸任立委都遭質疑有雙重國籍,中選會下午召開委員會議討論「立委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籍」該如何處理。

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會後表示,原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在就職前未放棄外國國籍,視為當選無效,但已在去年十一月修正刪除,雖然規定已刪除,但與會委員看法一致,已卸任的立委仍適用原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

若適用原規定,中選會該如何處理,張政雄說,中選會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確認其當選無效」,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撤銷其當選資格」,會中未形成共識,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至於兩種處分的差異處,中選會副秘書長余明賢表示,兩種處分沒有差別,都是當選「自始無效」,也不會影響過去立法院職權的行使。

媒體詢問是否討論到李慶安與劉寬平案件,張政雄說,未討論個案,且調查第七屆立委是否有雙重國籍不是中選會權責,而是立法院要負責處理,因為去年十一月已將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七屆立委於今年二月一日就職,不適用原規定。

原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但去年十一月七日修法時已將該規定刪除,回歸國籍法「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各縣市公職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職務,立法委員應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身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