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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河南一愛滋病感染者法律求助信

【大紀元7月16日訊】

時間: 2008年7月15日上午10時

地點:新蔡縣人民法院監察室

人物:監察室馬國友主任 110報警中心—新蔡縣十里鋪鄉派出所民警 原告

事件起因:

2005年8月,原告因一樁醫療事故案件取證過程中,與人發生爭執,遭到被告在鬧市街頭宣揚,且辱罵家人。在調解無效後,遂以隱私權、名譽權遭到侵害為由,予以進行民事侵權訴訟。留存現場錄音一份, 證人證言一份。

新蔡縣古呂法庭李同福審判長(事發後,現已調任審監庭任職),於同年9月7日受理後,開庭審理了此案,作出了由於原告舉證不力,”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承擔訴訟費用”承擔後果的《(2005)新民初字第00272號》 判決。

2006年,原告以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被告侵權事實無有認定),主審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為由,提起再審請求。

新蔡縣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17日發出了《(2006)新立民再字第 4號》通知以原告未能提出新的證據為由,作出了”……故原判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你申請再審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故本院不予採納。”的決定。

同年,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不履行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民事案件訴訟費”減免緩”的規定,拒絕原告符合法律規定的免交訴訟費的資格申請,以原告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相關費用為由,作出了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駐民三終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書,按”…… 原告自動撤訴處理。”2007年,原告不服。遂以一審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侵害原告權利為由,向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新蔡人民法院兩院等有關部門予以揭發檢舉。

同年7月10日,檢察院受理該案,予以立案調查。8月10日作出了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新檢民建(2007)第5號》檢察建議書。”……本院經審查認為:新蔡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審理,違反了法定程序。……結合本案原告因自己患有愛滋病的情況被被告在爭執過程中宣揚而進行的名譽權糾紛的訴訟現實……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特建議你院依法再審,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請將再審情況和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情況告知我院。二00七年八月十日”

2008年7月15日上午,原告因本案久拖不決,隨身攜帶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新檢民建(2007)第5號》檢察建議書,求見新蔡縣人民法院領導黨組書記兼人民法院院長宋琳明未果。便向法院監察室馬國友主任反映,要求儘快重審此案,以免該案的毫無益處延續下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其要求查看,有關公函。原告主動送閱。不意,其拒絕歸還,並對原告大聲呵斥,且不解其意地說”我可憐你,誰可憐我?”

為了避免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原告向其主管副院長陳春偉先生反映,要求歸換被奪去的有關材料。其以不瞭解事情的情況,且不屬於其工作職責範圍。無奈,原告只好撥打110報警電話,予以求助警方。附近的新蔡縣公安局十里鄉派出所便服出警。在簡單瞭解相關情況後,其以肇事者未使用暴力、威脅為由,不屬於其工作范籌。原告當事人,要求其做筆錄。遭到拒絕,說是”沒用”。既而要求其出示警官證,也遭到拒絕,說是”不需要”。原告便拒絕了與其一起的在新蔡縣人民法院立案廳旁小屋裡的繼續單獨會談,是以終結。

且不久前剛剛得知,原告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人(一審被告)舉報的材料。上有新蔡縣公安局局長的親筆批示”交打艾辦處理,備案查。王一峰”(現保存有相關的圖片資料)鑒於,不知道是”打擊愛滋病犯罪辦公室”還是”打擊愛滋病人上訪辦公室”,頭一次,聽說還有這樣的一個部門,且並未就相關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做出向當事人的調查核實。且對於這樣一個辦公室的出現,不知道眾人對於將來某一天,或許出現的”打男辦””打女辦””打同辦””打乙辦” ……”打擊男人犯罪辦公室””打擊女人犯罪辦公室”、”打擊同性戀犯罪辦公室”、”打擊乙肝病人犯罪辦公室”等等諸如此類名目繁多的辦公室,會做何感想?不明的是,是否有一天,能否有一個”打擊官員犯罪辦公室”名目簡稱的”打官辦”的出現?

現主要法律求助事宜:

1.要求新蔡縣公安局打艾辦,就有人舉報備原告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材料真實性,做出調查、核實處理。不能放掉一個壞人,但也不希望 自己是被當成冤枉那一個。若證據確著,願意領罰。查無實證,則要求撤消備案,給予 道歉、恢復名譽。

2.關於要求新蔡縣人民法院接受新蔡縣人民檢察院的《新檢民建(2007)第5號》檢察建議函,儘快進入再審程序,並處理相關涉嫌違法的法院工作人員。

3.要求法院監察室馬國友同志歸還被奪去的材料,並賠禮道歉。

如有涉及法律或媒體的朋友,能夠表示感興趣,且願意關注、施以援手,俺將會是感激涕泠。

聯繫電話:13521240450 0396—5931535

海燕

2008年7月15日晚(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