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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拆遷糾紛案「商人法院狼狽為奸」

【大紀元7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採訪報導)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劉義鳳等幾位人士與安岳縣凱發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唐安東房屋拆遷合同結算糾紛一案,至今長達近9年,他們曾告狀到安岳縣和資陽市法院,法院的一審二審,使他們贏道理變成輸結局,僅訴訟費已耗去1萬2千多元。他們感到喊天不應,哭地無門,因為商人與法院狼狽為奸,損害老百姓的利益。他們質疑這是為什麼?法理何在?公平何在?希望媒體為其伸張正義。

上訴要求明確

居住在安岳縣岳陽鎮北大街的劉義鳳、鄧麗、鄧啟貴,鄧輝以及住成都市龍泉驛區天生小區的鄧偉等5人,在拆遷還房結算時,開發商不按準確時間計算,強行吃去過渡費、違約金等款項16萬元多,他們尋求法院公正判決,但一二審法院皆錯判。如今他們與唐安東房屋拆遷合同結算糾紛一案已持續8年多,因不服安岳縣及資陽市法院對官司的判決,於08年1月12日向資陽市中級法院上訴,要求改判,並提出了具體要求及事實理由。

近日安岳縣公安局幹部鄧輝對記者表示,他們的上訴請求為: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拆遷安置協議》全部條款與原告進行如下結算:(1)支付原告搬家費及其它費用;(2)支付原告過渡費;(3)支付原告逾期過渡費;(4)支付原告違約金和滯納金;(5)支付少還原告門市面積房屋款;(6)支付原告國土使用權補償款。2、責令被告將新房的窗子裝上鋁合金窗。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代理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但從今年1月份上訴以來,到目前還沒有任何結果,他表示判決使人感到法官膽大包天,玩文字遊戲,歪曲事實判案。他們很失望無奈被開發商及法院害得很慘,希望藉助外界媒體呼籲,引起重視,以解決問題。

另一位當事人鄧啟貴對記者表明,他們上訴的事實理由為:一、法院查明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二、沿襲原審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等。

記者近日致電資陽市中級法院,其辦公室人員對記者諮詢該案件表示,媒體採訪需經宣傳部門同意,他們無意透露任何信息。

超期交房 上訪縣人大 法院袒護

鄧輝等原告提供的案件材料顯示,他們座落於安岳縣岳陽鎮解放街352—358號房屋,於1999年7月24日與安岳縣凱發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達成《拆遷安置協議書》進行拆遷安置,該有效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對產權調換、拆遷還房補償、交房時間、過渡費、滯納金、違約金等事項簽訂的合法有效協議。

被拆遷戶表示,幾原告門市建築面積為192.84m2(其中劉義鳳74.13m2、鄧輝39.38m2、鄧麗32.82m2、鄧偉46.51m2)。他們從1999年7月搬遷,當時雙方約定的過渡期限為一年,即1999年8月16日至2000年8月16日,但直到2002年9月31日被告還沒有交付新房,焦急中他們集體上訪縣人大,中共安岳縣委就此案發出《督辦事項通知》。

「而凱發公司卻在打官司時認定是2001年8月31日前交付新房的,法院只判違約金,而不判超期過渡費,與理不符,因為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證明被告是2001年8月31日前交付新房的。但法院明顯袒護開發商。開發商和房產公司聯合欺詐百姓,法院無視法理助紂為虐,這是典型的執法不公案件,請有良知的媒體幫幫我們百姓」。

他們還指出,逾期過渡費依據拆遷條例即為法定計算依據。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拆遷協議事項履行的約束條款,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再審法院仍以違約金抵銷逾期過渡費是錯誤的,再審時應該改判而未改判是錯誤的。

法院無視門市房性質

劉義鳳等還指出,拆遷還房糾紛案中還涉及被告違反設計圖和峻工圖,將5號門市3.6米的寬度改為3米,嚴重違約。以及原告認為所還門市前半部份應為門市,後半部份因被牆體隔開,故不應確認為門市面積,應按住房結算。

拆遷戶與開發商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凱發所還房中的40.84平方米面積應為門市的輔助用房,應按住房的價格結算,而不應按門市價格標準結算。他們還在二審中提供了川建委房發(1998)310號文件予以證明。但法院的判決為「40.84平方米房屋的性質,不屬本案審理的範圍」。

被拆遷戶表示,「由於當初沒有簽合同,與開發商口頭約定按住房價計算,後來開發商勾結房產公司認定為營業用房,兩級法院均以每平方米1400元價格,強行判原告補57,176元,而同樓門市後的輔助用房買給別人的售價,僅為每平方米480元,依據相關規定輔助用房也只能按住房價計算,為何法院和房產公司如此不講法理,強買強賣?」

受害人還表示,在安置原則中原告原門市面積152平方米,在拆遷時依照安岳縣2號令第22條第4項,舊門市面積計算。房管局認定的面積是以現行面積規定作出的認定。拆遷時是以2號令為政策依據辦理的拆時算6米,還門市時也該按6米進深計算。計算後應為104.4平方米,故被告少還門市面積47.6平方米」。

「依據第63條規定,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現在該地段房價門市在5000元/平方米,按此計算40平方為*5000元=20萬元。營業用房統一按1400元/m2進行計算是錯誤的」。

此外關於被告要求交付房屋權屬證書,法院判決認為「不能成立」。

被拆遷戶無法接受的是「被告提供的不完整無法定單位簽字認可、無公章的所謂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公然被原一二審法官採信作為定案依據,害得我們幾個原告喊冤多年無果」。

法院玩文字遊戲 歪曲事實

作為原告的劉義鳳、鄧輝、鄧麗、鄧偉表示,在2004年9月22日資陽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後,10月28日,劉等與原審被告凱發公司之間就拆遷安置還房費用結算,依據法院判決書的補差費用的計算結果經雙方協商進行了履行。由劉等4人交付原審被告凱發公司房屋補差款16021.31元。

他們的案件重審後,法院判決書中說,「……由原審被告凱發公司補償四原審原告地坪返工費3千元。品迭後,四原審原告實際交付補差款13021.31元。」

被拆遷戶反駁法院的說辭,「事實並非如此,是法官在玩文字遊戲。收款收據中,經雙方協商「付」地坪返工費3千元。被篡改為「補償」4原告地坪返工費3千元。法院故意歪曲事實的真實性,故意改變事實本身性質。

適用法律不當

幾名當事人提供的申訴材料中還表示,法院在審理和判決案件時適用法律不當。

「安岳縣凱發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安岳縣凱發建築工程公司本身就是一班人馬,兩塊招牌。單位工程就是某一項工程,而不是該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屬分段驗收)。所以在竣工鑑定書自2002年8月20日起到市政、園林、環衛、涉及的工程完成後於2003年2月19日才驗收的,消防部門、建委審批意見、均是空白。說明某項工程沒有完成沒有通過驗收,不符合工程竣工的要求,城建檔案部門做假。」

當事人還提出,最後一項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調換的年限問題及被告已佔用原告部份國有土地權的補償問題。

總之他們請求法官採信他們提供的全部證據和依據,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雙方所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的全部條款。但法院至今沒有做出判決,他們很無奈痛苦,希望媒體關注。(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