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智財法院三合一審理 解決冗長審理弊病

【大紀元7月9日報導】智財法院系列報導專題之二(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九日電)台灣今年七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專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並透過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合而為一的「三合一」審理制度,解決昔日智財案件冗長審理弊病,讓承審法官兼辦三類案件,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維持同一見解,加速審判,增進效率。

台灣的訴訟制度採公、私法二元體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分軌並行,分別有各自管轄法院,同一智財權客體發生爭訟,可能發生智財權有效性的行政訴訟,也可能涉及侵害智財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分別由不同的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審理。

如以專利權侵害民事訴訟為例,一旦涉及專利權有效性爭議,民事法院可能因當事人提專利權已繫屬行政法院抗辯,須停止訴訟,待專利權有效性爭議確定,不僅官司纏訟多年,更有可能造成判決定讞時,專利權產品可能無法在市場競爭,無法保障研發人所投資心力和經費。

有鑑於此,司法院創立「三合一」審理制度因應,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智財法院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合而為一,法官兼辦三類案件,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維持同一見解。

另外,審理法還引進「法官自為認定(智慧財產)IP 有效性」,若當事人主張專利權人的損害賠償權不存在、或請求被告不可以妨礙原告繼續製造或販賣產品,甚至是仿冒商標的刑事被告主張商標權有瑕疵等IP有效性爭議,法官都可以自行認定,不須停止程序。

不過,法官對IP有效性認定,效力僅及於案件內,法官若「認定」IP無效,不等於真的無效,若要使IP真正被撤銷或廢止,仍須靠行政程序最做後確定。

為防止當事人在訴訟中斷斷續續提出新的有效性抗辯資料,拖延訴訟,司法院強調,若沒有在第一審或準備程序時提出資料,不可以在上訴審、或是準備程序後的言詞辯論提出;如行政程序已認定IP有效性的舉發或評定不成立確定,也不可以再到智財民事訴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