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鉤沉

建國史話 (22):制定憲法之七

【大紀元8月1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斯坦貝克2008年8月10日華盛頓報導)上一次我們談到了費城制憲大會所面臨的最嚴峻的問題。那就是:各州在國會裡的代表權的問題。人口多少不同,在國會裡的發言權是否也應該有所區別呢?

大會代表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成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藉著七月四號獨立日其他代表休息的機會,趕製了一份妥協方案,後來被稱為“大妥協”。根據方案,美國的國會由兩個院組成,其中一個院的代表按照各州人口數量的多少來分配。每四萬名居民可以推選出一名代表;另外一個院的代表跟人口無關,每個州的議員人數一樣。費城大會的代表們知道,這項方案能否得到採納將決定制憲大會的成功與失敗。

大州和小州之間的辯論持續了好幾個星期。人口少的州擔心,他們會在權力上輸給人口眾多的州。這些小州的代表甚至多次威脅要退出大會,以示抗議。新澤西州的代表威廉·佩特森說,“與會的一些人明確表示,如果小州不接受這些計劃,那些大州就要自行組成聯盟,如果他們願意,就讓他們去做吧,但是他們不能強迫別人加入。”

年邁多病的賓夕法尼亞州代表本杰明·富蘭克林在辯論期間一直在默默地寫些甚麼。寫完後,他讓賓州的另外一位代表詹姆斯·威爾遜宣讀他的聲明。聲明中說,“如果大州在國會裡有更多的代表,小州為甚麼會覺得自己會被吃掉呢?這種恐懼毫無道理。吃掉小州對大州來說沒有任何好處,他們知道這一點,因此我覺得,他們不會這樣做。”

與會代表在國會議員分配的問題上長時間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決定先討論提案的其它內容。首先是國會兩院的名稱。當時,大多數人都把這兩院簡單地稱為第一院和第二院。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借用了今天的名字:參議院和眾議院。

接下來是國會議員的資格,以及由誰來推選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很簡單,與會代表們一致認為,眾議員的年齡必須在25歲以上;一定要是美國公民,而且至少要七年以上;此外,眾議員當選的時候必須是所在州的居民。參議員的要求更加嚴格,年齡至少要滿30歲;一定要是美國公民,至少在九年以上;也必須是他所代表的州的居民。

國會議員的任期長短是下一個問題。康涅迪克州的代表羅傑·謝爾曼認為,眾議員任期應該是一年。麻薩諸塞州的埃裡布里奇·格裡表示贊成,因為他覺得,任期太久會導致獨裁。然而,維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抗議說,“當選議員從家鄉到國會往返一次就要將近一年。”他建議任期三年。最後大會代表將眾議員的任期定為兩年。在參議員任期的問題上也出現了不同的看法,有些人甚至認為參議員應該定為終身制。制憲大會的代表最後將任期定為六年。

接下來是議員工資的問題。他們是否應該領取報酬,報酬又該是多少呢?有些代表認為,議員的工資應該由其所在的州支付;另外一些代表則認為,這筆錢應該由國庫出。美國憲法後來規定,國會議員供職,應該得到收入,這筆錢來由國庫。

國會議員由誰來選舉產生的問題涉及到民主,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1787年的時候,“民主”一詞的含義跟今天不同。對很多參加費城制憲大會的人來說,民主就意味著暴民統治,把權力交給人民就會導致無政府狀態。羅傑·謝爾曼說,“人民越少參政越好。”埃裡布里奇·格裡說,我們周圍的邪惡就是源於過度的民主。從這些說法不難看出,關於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的提案為甚麼會引起費城制憲大會代表們的激烈爭論。

謝爾曼、格裡等人希望由州議會來推選聯邦議員。維吉尼亞州的代表喬治·梅森則主張由人民投票選舉。他說,“國會議員代表的是人民,當然應該由人民選舉產生。”詹姆斯·威爾遜表示贊成。他說,“我希望看到政府的權力來源於合法的渠道–那就是人民。”詹姆斯·麥迪森很堅決地表示,國會兩院至少要有一個院的成員由人民選舉產生,這是一個自由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制憲大會的大多數代表都同意梅森、威爾遜和麥迪森的意見,決定國會眾議院成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與會代表繼續討論參議員的產生。代表們一共提出了四種提案。根據提案,參議員可以由眾議院、總統、州議會、或是由人民選舉產生。最後,大多數代表決定,參議員由州議會推舉產生,並將此寫入了憲法。這種做法一直延續了一百多年。直到1913年,各州才通過了憲法第17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人民選舉產生。

制憲大會代表最後又回到了國會議員分配的問題。大州希望議員人數按人口多少分配,小州則主張不問人口多少,議員人數一樣。費城大會代表們先後多次就此進行表決,但雙方互不相讓。與此同時,他們也清楚地知道,不能這樣沒完沒了地僵持下去。費城大會的特別委員會7月5號提出了一份妥協方案,建議眾議院議員的分配按照人口決定,參議院議員,各州人數一樣。1787年7月16號,費城大會就此議題進行了最後一次投票表決,接受了這個被稱為“大妥協”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