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郭國汀:中共閹法院認定「顛覆政權案」事實

【大紀元1月30日訊】根據網上所能查到的判決書,茲將中共閹法院認定之魏京生、胡適根、徐文立、王有才、楊天水、許萬平、黃金秋、馮邵力、胡民軍、任自元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歸納如下,這些民運英雄們的行為有如下幾類:一:組建民主政黨;二:撰文揭批、批判中共一黨專制獨裁政治體制,草擬制定章程宣言;三:要求爭取實現多黨自由競爭三權分立;四:唯有任自元一人被認定主張用暴力推翻中共政權,無人實施過任何暴力;五:沒有一份判決書曾論證被告人到底實施了哪些具體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也沒有任何一份判決書論證中共政權與國家政權的關係。其中認定胡石根”犯罪事實”: “胡適根和王國齊成立中國自由民主黨、參加”中華進步同盟”組織、成立”中國自由工會籌備委員會”、起草《中國自由民主黨政治綱領》、《中國自由民主黨組織章程》和其它多份自由民主黨、自由工會的宣傳材料、準備”六四”期間在北京、上海、武漢等地散發、投寄傳單,並準備用航模直升機在天安門廣場上空散發抗議”六四” 屠殺的傳單”[1]僅120餘字卻無罪重判20年!簡言之,中共閹法院的判決邏輯純屬流氓土匪式的邏輯,將組黨與顛覆政權混為一談,將要求民主多黨競爭強行認定顛覆國家政權,將批判中共等同於顛覆國家政權,將中共政權等同於國家政權;根本原因在於中共一黨專制下的法院完全不具有獨立審判權,審案法官實質上完全被閹割了精神,毫無獨立判斷力也不敢有任何獨立判斷;他們要麼純屬流氓黨棍,要麼屬於沒有是非觀的無知法肓,要麼是為了一已私利出賣靈魂的無恥之徒。基本上可以斷言:當今中共閹法院審理政治案件的刑事法官是最無能,最無恥也最反動的傢伙!

1,魏京生案。經審理查明:魏京生在服刑期間及假釋以後,書寫並在香港《明報月刊》、《開放》雜誌等境外報刊上發表了《中共的人權觀與納粹同類》、《救星還是災星》、《毛澤東給我們的最好教導》、《謊言無助解決西藏問題》等文章,攻擊、誣蔑社會主義制度是”專制社會主義”,我國政府是”獨裁專制的政權”,誹謗中國共產黨”頑固的(地)持有納粹同類的人權觀”,煽動人們”不能指望救世主,某某青天解脫或解救我們”,”必須認清毛澤東和他手下的一夥暴徒的真面目,並與之抗爭”,並鼓吹”西藏無疑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為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製造輿論。 魏京生為達到陰謀顛覆政府的目的,”掀起足以動搖現政權的風波”,策劃了陰謀顛覆政府的行動計劃。該計劃中稱:一、為民運全面活動的便利,需要有一個週轉和保存資金的合法金融機構。以便更好的(地)適用(應)將來瞬息萬變的形勢變化,更快地從資金方面支持民運活動;二、買下幾家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報紙,作為民運宣傳方面的重要側面;三、開辦一家組織文化活動的公司,並籌劃、組織一些非政府的畫展、演出、出版等活動形成一種同情並與民運協調的文化界力量或組織;四、工會運動需要開展,需要民運方面去參與、領導和幫助;五、(設立)政治受難者救助資金;六、(設立)統戰工作或叫非公開活動經費。魏京生為實施上述陰謀顛覆政府的行動計劃,尋求活動經費,書寫了《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列述了其行動計劃的內容及進行的部份活動情況,並指使其秘書僮屹將《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打印後,交給了境外某組織負責人,索要數十萬美元作為活動經費。魏京生為籌建所謂”民運銀行”,買下了北京西便門城市信用社百分之十二點五的股份。為了”形成同情並與民運相協調的文化界力量和組織”,被告人魏京生以其弟的名義在香港註冊了”生濤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的名義在北京籌辦”中國、日本、韓國現代美術展”。魏還蒐集了數十人的”政治受難者”名單,並給”在日中國人團結連(聯)合會”寫信,尋求”救助資金”,要求承擔”大陸政治受難者”的”救助工作”。魏京生還積極與境內外曾因犯反革命罪被判過刑的王丹、劉青等人串聯,研究所謂鬥爭策略,策劃將非法組織勢力結合起來,為陰謀顛覆政府作組織上的準備。[2]亦即魏的行為僅有發表文章、策劃計劃、籌集經費入股信用社、組建公司。

2,胡適根案。經審理查明:1991年1月,胡石根和王國齊成立中國自由民主黨。胡石根還參加了康玉春等人成立的”中華進步同盟”組織。1991年12月,胡石根和劉京生、高玉祥等人成立”中國自由工會籌備委員會”。胡石根起草了《中國自由民主黨政治綱領》、《中國自由民主黨組織章程》和其它多份自由民主黨、自由工會的宣傳材料。 1992年4、5月間,胡石根、劉京生等準備在”六四”期間在北京、上海、武漢等地散發、投寄傳單,並準備用航模直升機在天安門廣場上空散發抗議”六四” 屠殺的傳單。[3] 也即胡適根的全部行為僅有組建民主政黨、起草宣言、準備散發披露六四真相的傳單。

3,黃金秋案。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黃金秋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主要為,上訴人黃金秋以”清水君”的名義在網上組黨行為及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政見,對政府、執政黨提出批評、建 議、指責、批判,僅是表達其思想觀點和主張,並非顛覆國家政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黃金秋不構成犯罪。””經審理查明,黃金秋於2003年1 月,在境外”博訊”新聞網站上以”清水君”之名組織、策劃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在互聯網上發表由其親自制定的《中華愛國民主黨黨章》,該黨章在總則中確定:”中華愛國民主黨”的短、中、長期目標是”意志堅決地反對和揭露中共獨裁集團的黑暗勢力和壟斷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獨裁集團禍國殃民的罪行”,最終”建立大中華民主聯盟”。並以”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負責人”清水君”的名義,在”博訊”網上發表由其撰寫的《顛覆無罪,民主有理》、《珍惜經濟成就,共建偉大中華-CPDP中華愛國民主黨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攻擊我國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獨裁政權”,提出”三權分立,雙重首長制”,建立”強大的政治替代組織”及”愛民”根據地,最終實現”大中華民主聯盟”的政治目標。另外在互聯網上還發佈《中華愛國民主黨入黨申請書》,招募了多名預備黨員,發表了《愛國民主工作指南》、《我們的愛國民主行動綱領》、《關於建立地主機構深化組織工作的通知》等大量文章,具體指導如何開展”中華愛國民主黨”工作的方法,唆使他們成立”中華愛國民主黨”支部,發展黨員,擴大組織,散發傳單,以達到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2003年8月,上訴人黃金秋歸國後,先後在昆明等地上網發表文章或發放印有”中華愛國民主黨”創辦人”清水君”的名片,宣傳”中華愛國民主黨”的思想,為顛覆國家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4]黃金秋的全部行為限於組建網絡虛擬政黨、發表文章批判中共、發展黨員。

4,楊天水案。經審理查明: 楊同彥以”楊天水”、”中華淚”的網名在境外《大紀元》、《博訊》等網站上發表大量文章,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意圖推翻現行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楊同彥在境外人員發起的”中國天鵝絨行動”網上投票選舉”民主中國過渡政府”的活動中,當選為”民主中國第一屆臨時過渡政府” 秘書處成員和各省市政權和平交接工作委員會江蘇省接受成員,並在《* **網》站發表文章,鼓吹”‘天鵝絨行動’是劃時代,其以一個新式的民運方式,在網絡上通過自由民主的選舉來產生的’民主中國過渡政府’是合法的政府” 等。楊同彥遵循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綱領、章程,秘密組建”中國民主黨蘇皖分部籌備組”,併發展組織成員。楊同彥接受境外”民主中國陣線”副主席盛雪等人的資金500歐元。接受澳大利亞孫立勇的資金500澳元。所接受的資金部份用於資助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王文江等人及其近親屬。[5]楊天水的行為包括髮文揭批中共專制暴政、被動入選網絡政府負責人、參與組建中國民主黨、接受資助幫助有困難的戰友。

5,許萬平案。經審理查明:許萬平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組織反革命集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2001年以來,許萬平通過在互聯網上投遞稿件等方式,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及其負責人徐文立、王希哲、黃華等人密切聯繫,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政權。2003年7月有,王希哲向許萬平提供了5,000元人民幣,以購置電腦加強與境外聯絡及開展活動。2004年11月有,許萬平在互聯網上策劃、組織了為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員申請”魏京生中國民主鬥士獎”的活動,並徵求各地”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意見。許萬平還參與發起了所謂”年度傑出民運人士評選”的活動,並提名參評人員。另外,許萬平通過撰寫手稿呼籲在海外建立國內”民運分子”的聯絡撥款機構,還提出培養新人的方法。[6] 許萬平的行為僅有發文批判共產黨、接受海外朋友資助、參與民主黨的活動。

6,徐文立案。經審理查明:徐文立刑滿釋放後,繼續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準備活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徐文立在境內外刊物及其它媒體上發表議論和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宣稱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制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制度發揮自己的作用,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有的憲法是兩回事。徐文立為顛覆國家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間,徐文立策劃成立中國民主黨,並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制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並向境內外散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自任黨部主席,並設立了副主席、秘書長,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北美分部,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新聞發佈中心等機構。在此期間,徐文立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等活動,擴大組織,籌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間,徐文立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積極尋求並接受境外資助,且在《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中明確規定尋求境外資助。[7]徐文立的行為限有發文主張政治民主批判中共、組建中國民主黨制定章程綱領發展黨員。

7,王有才案。經開庭審理查明:王有才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積極進行組建非法政黨的活動,王有才糾集祝正明、吳義龍 在杭州市原杭州大學就王有才提出的成立政黨一事進行商議,決定將政黨定名為”中國民主黨”,率先在浙江省成立”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並各自擬寫該黨章程。六月二十四日晚,王有才與祝正明、吳義龍及王東海、林輝等人在祝正明家討論並擬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草案)”和”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成立公開宣言,誣蔑攻擊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封建專制”、”政治獨裁”和”強權暴政”等,明確提出”獲取政治權利、修改憲法、廢除一黨專政”、”建立憲政民主政治體制,建立政治分權機制”等等,並商定將上述兩文公開散發,同時王有才等人分別就聯絡、宣傳、協商等具體行動進行了分工。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王有才通過國際互聯網向美國、香港等地的組織及個人發送載有”章程”、”宣言”內容的電子郵件十八份,並要求接收方廣為傳播。同月三十日上午,按商定由其同夥朱虞夫攜帶”宣言”印刷件在杭州市進行散發。七月四日、五日,王有才又分別通知祝正明、王東海等人於七月十一日在杭州以”喝茶”形式聚會,並要求各人儘可能聯絡其他人員參加,繼續討論”中國民主黨”的成立事宜。經聯絡,林輝等人趕至杭州,準備聚會。後因被公發機關及時查獲而未得逞。十一月,王有才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杭州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在杭州市與境外敵對組織的成員會面,就成立”中國民主黨”籌備會等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和交流,並接受資助的經費美元1000元。此外,王有才還於同年五月、九月分別接受境外敵對組織成員所資助的經費人民幣 4000元、美元300元。[8]王有才僅有組建中國民主黨、接受資助、擬定章程宣言。

8,馮邵力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指控,馮邵力自一九九二年以來,多次秘密串聯李增春、王彥發、鈕葆、唐志潔及王懷武策劃成立所謂”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非法組織。馮邵力於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間,在本市西城區阜外北營房東裡其家中,先後起草了《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章程》、《戰略決策總規劃》、《戰略計劃編碼》、《洪辰文選》等綱領、計劃,污蔑社會主義的中國”封建社會遺留的思想土壤依然廣厚,專制統治的權力意識依舊頑固”、叫囂”要建立一黨兩治、多元政治結構為特點的社會主義新體制,建立第三共和。”併發展組織成員,在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江蘇、安徽、河南、遼寧等地串聯二十餘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指控馮邵力糾集被告人王彥發及王懷武、宋旭民等人,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間在本市延慶縣康莊二五一廠招待所內秘密開會,討論了馮邵力起草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派章程》,確定其組織秘密開展活動,逐步宣傳、滲透,待時機成熟時公開,謀劃了其組織的機構和發展計劃。[9]馮邵力僅組織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及制定章程發展成員的行為。

9, 胡民軍案。經審理查明:一糾集多人聚會,交流,傳播其反對現行國家制度的觀點,共同組建實施非法的”中國民主黨四川省黨部”,妄圖顛覆國家政權。胡民軍從 1992年11月以來在成都以經商為名從事”民主活動”,先後結識了劉賢斌,余萬寶等人,多次參與”文化沙龍”,交流對現政權的不滿情緒,醞釀組建”中國民主黨四川籌備委員會”;四次參與製作了致我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關政府機構的簽名公開信,呼籲書等;先後撰寫了《民主革命論》,《權力資本論》,《反暴力》,《學生運動和民主運動怎樣走》,《告軍人書》,《告全國農民書》等一批文稿,反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反對人民政府,稱現代中國是”專制社會””中國共產黨是法西斯黨”,”走社會主義道路沒有方向,堅持中共的領導爛透了”等。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刑事拘留後,又撰寫一封信,於 2001年8月2日趁同監捨在押犯郭明出庭受審之機。企圖帶出看守所。在信中咒罵”共產專制”,稱現行制度是”獸制”;委託”老鄒”繼續他的事業,把四川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四川委員會”,”中國人權觀察四川臨時總部””中國人權觀察四川分部’三面旗幟扛下去,並教唆”老鄒”與境外”民運分子”劉青接軌。 胡明軍還畫制了”中國民主黨”黨旗圖案,擬制了”策略方針”,其內容包括”從文化開頭”,”武裝作後盾”等。王森自2000年經他人介紹與胡明軍相識後,贊同胡明軍等人反對現行國家體制的觀點,積極參與”民運”活動,主張”剷除政治獨裁”。2000 年5月中旬的一個雙休日,胡明軍通知並主持了在資陽的聚會。參加聚會的人員有王森等多人。會議主要交流了對”民運”的看法和認識,並討論組建非法的”中國民主黨四川省黨部”。胡明軍,王森主張組黨並建立嚴密的組織機構,對經費來源、政治體制、組織原則等進行了討論。會議口頭議定,胡明軍為”四川黨部”負責人;”省黨部”下設農運部、工運部、籌款部、政黨外交部,其中,工運部由王森負責。經費來源,一是尋求”中國民主黨”海外總部資助;二是國內工人、農民級社會募捐;三是政黨外交國的幫助。調整組織原則為”和平、理性、非暴力、秘密”,以及”從非暴力”到”以暴制暴”,最終推翻國家政權的”兩個五年計劃”等。政治體制推進”政治多元化、軍隊國家話、實行直接民主選舉”。還針對1998年向四川省民政廳遞交組黨申請失敗之事進行了討論。2000年11月10日左右,王森和魯某某商定於同月18日在達縣碑廟區北山鄉舉行一次聚會,並通知胡明軍與顏某某參加。2000年11月 18日,為”安全”起見,臨時改變聚會地點在達縣北廟街道李某飯館三樓,參加會議的人員有:胡明軍、王森及顏某某等多人。胡明軍在會上宣稱要 “搞多黨制、實行競選”,並表示1998年劉賢斌等人要在中國成立民主黨,後來被抓了,現在民主黨群龍無首,要撐起,要接過劉賢斌的棒,做點事情,”要發動工人運動、農民運動,發展民主黨成員”,”在適當時候召開中國民主黨四川委員會議”。會上明確了加入”中國民主黨”的條件。即年滿18歲,認同中國民主黨章程,自願參加的中國公民;不需要寫申請、填表。省黨部成員為了安全,全部使用化名。王森也在會上講”共產黨不能一黨執政”。[10]胡民軍僅有參與組建中國民主黨批判中共專制獨裁及發展黨員的行為。

10,任自元案。經審理查明:任自元因敵視現實社會,妄圖通過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建立所謂的”民主政府”,並通過網上聊天發展成員,籌集資金,準備集會成立”中國大陸人民陣線”,並為該組織撰寫了組織章程,綱領及其組織的理論性文章《民主之路》,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11]任自元是被認定煽動暴力手段推翻國家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的唯一一位。但極可能是斷章取義且強加的認定。因此任先生充其量僅有可能提及不排除以暴制暴推翻中共政權,而決無推翻中國國家政權之說。”國家政權”本身概念含糊表義不清,世界各國刑法僅有”非法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罪”,唯有中共惡法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有關此問題請參閱吾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理解析”。[12]

綜上:上述民運英雄的行為根本不是所謂犯罪行為,而是為了包括廣大共產黨員在內的中華民族全體成員的根本長遠利益所作出的偉大奉獻英勇犧牲。中共閹法院長期控中共流氓惡黨撐控強暴全體國人精神意志長達60年!中共閹法院在審理政治案件時幾乎百分之百系採用流氓手段強暴國人,中共審理治案的閹法官則根本不具備法官應有的客觀公正不偏不依唯據正義真理的精神,絕大多數屬於出賣靈魂的無知無恥之徒。沒有正義之所,決不會有和平!中共一黨專制暴政下,根本沒有正義容身之地,因為徹底推翻中共專制暴政不但無罪而且有大功於國於民!

2009年1月18日第150個反中共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運動日於加拿大

[1] 1994年12月16日,胡石根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2]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魏京生陰謀顛覆政府罪 (1995)一中刑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書

[3] 1994年12月16日,胡石根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4] 江蘇高級法院於黃金秋顛覆國家政權案(2004)蘇刑終字第309號刑事裁定書

[5]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楊天水顛覆國家政權案(2006)鎮刑一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

[6]重慶市第一中級法許萬平顛覆國家政權案〔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書

[7]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案(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書

[8]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王有才顛覆國家政權案[1998]杭法刑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書

[9]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馮邵力顛覆國家政權案(1998)一中刑初字第102號《刑 事 判 決 書》

[10]四川省達州市中級法院胡明君王森顛覆國家政案(2002)達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

[11]山東省濟寧市中級法院任自元顛覆國家政權案(2005)濟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

[12] 郭國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理解析”,2008年12月21日《博訊》(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