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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一起兩性沒有接觸的強姦案

【大紀元12月8日訊】(民生觀察志願者原野採訪報導)祝新利,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外語學院學生,戶籍為鄭州市金水區原田路16號院8號樓16號。

祝新利2007年12月份在鄭州市南陽路學開車時,認識一個商水縣叫馬佳的女孩。後因馬佳與其養母李小好對祝新利進行敲詐未果,進而誣告祝新利強姦馬佳,使祝新利被收益關押,至今冤在獄中。

祝新利是北京外語學院學生。2007年12月份放假在鄭州市南陽路學開車的時候認識商水籍女孩馬佳。此後馬佳每日都會打電話給祝新利。為迴避馬佳糾纏,祝新利讓其女友回去相伴一段日子,祝新利的女友剛走,於2008年1月4日晚22時許,馬佳打電話給祝新利,說其母非生母,而是養母,因和養母有些摩擦心裏不痛快,想找祝新利說說話,到祝新利那裏坐坐。祝新利憐其情形,未多做考慮,答應了馬佳的請求,讓其到了住處。

祝新利認為原本正當朋友間的相處聊天,沒想到卻給他惹來大麻煩。

第二天,馬佳養母李小好,找到祝新利,向祝新利所要錢財,被祝新利拒絕,兩人產生糾紛。祝新利厭惡其敲詐行徑,也是年輕人做事只憑一腔熱血,祝新利拉著李小好去派出所控其敲詐。兩個人拉扯著到了派出所,李小好反口誣告祝新利強姦其養女馬佳。辦案人員未做調查,僅憑主觀判斷就將祝新利扣押並施予暴力,逼迫祝新利承認根本不存在的強姦事實。祝新利對於自己未實施過的行為不予違心承認,被當時的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至昏。

當祝新利從昏迷中醒來時,辦案人員對其說籤個字就可以走了。祝新利當時覺得自己沒有做什麼違法越軌之事,無緣無故的挨頓揍,被打得有些神志不清,為了趕緊離開是非之地,對辦案人員拿來的東西未做細看,隨手就在辦案人員拿來的一個記錄本上簽了字。

事實並非祝新利所料的那樣簽字後就可以回家,而是在他簽完字後被送到看守所予以關押。後來被濟惠區檢察院以強姦的罪名起訴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在此階段,辦案人員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和第93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的規定,而是直接憑藉其主觀判斷貿然定性,通過刑訊逼供的方法和手段讓祝新利承認他們所認為的犯罪的事實。

法院鑑定結果科學的真實的證明了祝新利與馬佳之間根本就沒有性行為發生。

祝新利與馬佳本來就是朋友,又經常聯繫,2008年1月4日晚22時許是馬佳主動給祝新利打的電話,說其無聊委屈找祝新利說說話,倆個人當時完全時正常的朋友交往,根據事後的法醫鑑定結果顯示祝新利與馬佳之間並沒有性接觸。

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公(鄭)鑒(物證)字(2008)317號鑑定結論,共有四項鑑定結果。

兩份衛生紙上殘留物質鑑定結果。

1、根據送檢的兩份衛生紙進行鑑定,

鑑定結果是兩份送檢的衛生紙上分別有祝新利的精斑和馬佳的人體DNA物質。如果祝新利和馬佳之間有性行為的話,兩人的分泌物應該會同時出現在同一份衛生紙上,而不是分別出現在送檢的兩份衛生紙上。需要說明的是,祝新利和其女友已經同居,遺留有祝新利精斑的衛生紙是馬佳在其女友剛走的情況下從祝新利內的垃圾簍內撿取得。由此可見李小好與馬佳這對養母女二人對祝新利的敲詐勒索是有預謀的。

2、一份馬佳陰道提取物鑑定結果。

送檢的馬佳陰道試紙上未檢出人之精斑。如果祝新利與馬佳有性行為,馬甲的陰道內應該殘留有祝新利的精斑分泌物,而事實上,鑑定結果證明,馬佳的陰道內根本就不存在男性的精斑分泌物,也就是證明在此前在馬佳身上根本就沒有性行為發生,進一步可以得出結論,祝新利和馬佳之間根本就沒有發生性行為。

3、一份馬佳貼身內褲鑑定結果。

送檢的紅色內褲襠部未檢出人之精斑。送檢的紅色內褲繫馬佳當時穿的貼身內褲,作為貼身衣物,沾染自身的分泌物是最正常不過的,在自身和他人有過性行為後,從身體內部排泄出的分泌殘留物會隨著馬佳的自身代謝過程排出體外一部份,排出的分泌物沾染到內褲上通過現代的科學技術鑑定,完全可以鑑定出衣物上沾染的人體 染色體的屬性,而該鑑定結果證明的是馬佳體內沒有祝新利精斑的存在,由此進一步可以得出結論,祝新利和馬佳之間根本就沒有性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強姦罪屬於行為結果犯,其構成要素為,犯罪嫌疑人通過對受害人施以暴力,對其進行性侵犯,並造成了實際的損害結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可以通過對提取的受害人陰道分泌物以及貼身內衣上所遺留的相關分泌物的法醫鑑定,以及和對嫌疑人的分泌物進行對比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通過以上的鑑定結果,可以看出,祝新利與馬佳之間根本就不存在性行為,更無法證明祝新利犯有強姦行為。

因祝新利與馬佳的相處時無仍和暴力和越軌行為,定祝新利強姦嚴重與事實不符,有些牽強附會。但因敲詐勒索財務沒能得逞,為能夠牽強的給祝新利定罪,陷其於萬劫不復,李小好通過改小馬佳實際年齡的做法,來給其的誣告的所謂的「祝新利強姦馬佳」的行為正名。

我國法律規定,對公民身份年齡的證明,以其持有的身份證明為準,沒身份證明的以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這樣把公民年齡證明的效力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是不能隨便與已更改的。

關於一審判決中提到的有關馬佳的年齡問題。

由於馬佳當時沒有身份證明,只能以其在戶籍管理機關的登記為準。戶籍管理機關又專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該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及其家庭成員間相互關 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型資料。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籍登記機關審核登記,承辦人蓋章並加蓋戶籍專用章 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所謂的被害人馬佳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公安局潭莊派出所,2000年3月1日登記的《常用人口登記表》明確記載馬佳的出生日期為:1992年7月20日,身份證號碼為412723199207202921.

關於案卷中應該有但是卻遺失的《戶口簿》。與馬佳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公安局潭莊派出所2000年3月1日 登記的《常用人口登記表》相對應的《戶口簿》。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駐人口和進行戶籍調 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其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主要登記內容一致,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馬佳的實際 年齡及其與李小好的養母女關係證明文件《戶口簿》本應該隨卷而行,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祝新利的辯護人卻沒有看到。

偵查機關調對馬佳實際年齡的調查結果。

偵查機關與2008年1月10日在人民公安網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也明確記載:馬佳的出生日期為1992年7月20日,身份證號碼為:412723199207202921.

骨齡鑑定馬佳實際年齡。2008年1月7日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委託河南省體育科學研究所所做的《骨齡鑑定證明》,從馬佳的骨齡鑑定結果上也可以證明其出生日期是1992年7月20日。

一審判決認定馬佳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7月20日,與事實相駁。為能夠給祝新利定罪,李小好糾纏於其同馬佳的養母女關係,在事發後通過各種渠道製造假證,並通過修改馬佳的出生日期的做法,以馬佳不滿十四週歲是幼女為由,陷害祝新利。

戶籍所在地的無效證明。馬佳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公安局潭莊派出所不知處於何種原因,為了證明馬佳出生於1995年,先後向偵查機關出具了六份證明材料,不僅在程序上嚴重違法,在事實上更是毫無根據。有偽證之嫌疑。

改小年齡不惜餘力。關於馬佳的養母李小好提供虛假的1998年1月1日簽發的《戶口簿》。

首先,該《戶口簿》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在公安機關存檔,馬佳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公安局潭莊派出所於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明確:沒有與該《戶口簿》與之相對應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存檔。其次,該《戶口簿》記載馬佳的身份證號碼為412723199507203088和其兄馬超的身份證號碼為41272319830525291X,這兩人的身份證號碼都是18位數,而我國公民身份證號碼實行18為數編碼是從1999年10月1號 才開始實行的。(詳見《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省份證號碼制度的決定》規定「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證號碼制度,是國家加強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建設,也是實現 社會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便群眾生活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國務院決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證號碼制度。」)由此可以推斷出,李小好提供的這本1998年簽發的《戶口簿》是虛假的、違法的,應屬於偽證。其三,國家法律規定公民只有一個身份證編碼,而本案發生後,馬佳先後出現了並擁有了三個完全不同的身份證編碼。分別為:412723199207202921、412723199507203088和411623199507202943.

四、多個出生日期不一,針對馬佳是抱養、領養、還是拾遺,眾口不一,無法確定。針對馬佳的由來身為養母的李小好及其找尋的所有證人都無法自圓其說,那麼馬佳與李小好究竟是種什麼樣的關係,讓人懷疑,不能排除其合夥敲詐的可能。

五、一審判決嚴重失實,二審法院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重新審判至今沒有結果。在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下來後,祝新利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撤銷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依然維持原判。

因為認為兒子的案件是冤枉的,董麗將家中原有的四室一廳的房子和一輛豐田皇冠全部賣了用來打官司,但是錢花光了兒子也沒出獄。董麗因上訪,曾先後於2008年9月、2009年5月、2009年9月被當地多次軟禁。2009年11月20日,董麗來到北京上訪,因為沒錢,眼睛已經哭瞎的她只好在街頭露宿,靠乞討為生。更讓董麗難以相信的是,兒子的下落時她在半年後打110報警才得知的,當地將她兒子抓起來一直都沒告訴她。

鄭州市法院審判長常成:0371--69521417

廳長郭保安:0371--69521426

廳長孟沛:0371--69521427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