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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學者建議納入早期收穫與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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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7日電)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明確內容尚未提出,多位學者今天綜合國外經驗,建議除應納入「早期收穫機制」,也應納入反傾銷條款等救濟機制,並擴及環保、衛生等層面。

台灣競爭力論壇今天舉辦「ECFA與台灣的未來」高峰會,與會者除了提出上述建議,並強調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政府在簽訂兩岸協議前應尋求國內共識;但內容是否一定得先送立法院審議,即先審後簽,學者則認為按憲法規定,先簽後審應無疑義。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致詞時指出,國富民強的關鍵就在國家競爭力,台灣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更形重要;但必須在國內理性討論、形成共識後,才能與對岸談判、簽訂ECFA。

經濟部國貿局局長黃志鵬則以實際數據說明自由貿易協定的效益。他說,南韓與智利簽定自由貿易協定前,南韓與台灣對智利的出口年成長差不多;但簽訂後,台灣對智利出口的年成長為10.9%,南韓對智利的出口年成長卻達到46.6%。

他接著表示,如以新加坡為例,南韓與新加坡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後,台灣與南韓對星國的出口成長分別是3.2%及30.2%,自由貿易協定的效果不言而喻。

針對ECFA具體內容,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禮仲指出,兩岸完成架構協議後,應該依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精神,優先推動特定項目的自由化;另外必須納入「反傾銷條款」、「平衡措施」、「防衛條款」等救濟措施,以及避免雙重課稅的協議。

李禮仲並強調,ECFA的範圍不應侷限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貨品貿易與服務業,勞工、環保、產品規格、安全等範圍也應該納入;同時ECFA應同時包容雙邊與多邊性,讓雙方可以透過此一機制,串聯其他經濟體或區域組織。

台灣綜合研究院代院長吳再益則建議政府,應該就國內受衝擊較大的產業與敏感性商品建立「特殊商品保障機制」。

對於兩岸簽訂ECFA的方式,台大國發所副教授杜震華認為,如果採取不是國內、也不是國際的「兩岸模式」,簽訂上比較可能有彈性,也比較不會面臨世貿組織對內容的挑戰;如果依照「世貿架構」,國內擔憂遭矮化的疑慮較低,但面臨其他國家的檢視,難度也高出不少。

至於兩岸簽訂ECFA的可能反對聲音,前海基會董事長洪奇昌則呼籲,政府應該檢視社會條件是否成熟,國內是否能夠接受ECFA;如果尚無共識,政府應該充分說明、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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