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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瓜」案:法律專家看薛被判罪

【大紀元6月24日訊】在過去的三週,華人社區最火熱的討論話題大概是薛乃印庭審的案子。事實上薛乃印的案子不只是華人特別的關注,國內外知名的媒體也都給予相當程度的報導。為什麼這個案子會被引起如此大的關注?我的看法是因為薛乃印在這整個過程當中,將他三歲的女兒丟棄在了澳大利亞墨爾本的車站,而不是因為他的案子和其它的兇殺案有什麼太大的不同之處。

薛乃印的陪審團在上週六的上午做出了有罪的裁決後,我陸陸續續收到了一些關於薛乃印個案的諮詢,而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既然沒有人「看到」薛乃印殺了他的妻子,為什麼審理薛乃印的陪審團依然可以裁決他有罪呢?陪審團依據什麼事實根據而能夠一致達成「確定」薛乃印是殺害他妻子的兇手呢?

絕大多數的中文讀者都是移民來到新西蘭的,很多並不瞭解新西蘭的陪審團制度以及對於證據的使用和它所代表的含義。我個人對薛乃印這個個案提出以下的拙見:

陪審團制度的行使在英系司法系統中已經有百年的歷史,其目地除了維護司法的公平性外,就是讓來自社會各階層的代表有機會參與司法的運作,並且在聆聽控辯雙方的證據後由陪審團依據成員團體的經驗做出一個有罪(guilty)、無法決定(hung jury)或無罪(not guilty)的裁決。

檢察官指控薛乃印的案件,其理論基礎是:一,薛乃印有暴力傾向,警方有這方面的記錄;二,有證人做證他和死者生前不愉快的婚姻關係是存在的;三,他曾經帶著把斧頭專程開車到惠靈頓要找死者;四,薛乃印的領帶是可能造成死者死亡的兇器;五,控方認為薛乃印殺害他妻子後的當天晚上曾因為慌張駕駛不當,遭到警方短暫的詢問;六,這之後他又匆匆忙忙的帶著他的女兒離境;七,他到了墨爾本後,卻將他的只有三歲的女兒丟棄在了墨爾本的車站。

檢察官告訴陪審團,當他們把呈現在法庭的事實根據一個一個的相加起來後,雖然沒有人當場看到薛乃印殺害他的妻子,陪審團依舊可以「確定」薛乃印就是凶手。為什麼?先舉個例子:如果說一個事實根據是一塊積木,那麼許多塊積木是有可能蓋成一個堅固的塔。相反的說,如果控方只有 「薛乃印舉世注目丟棄女兒行為」的事實,那控方只能證明薛乃印是一位不合格的父親,無法證明他殺害了他的妻子。但如果控方再加上薛乃印的領帶是兇器,他過去使用暴力或威脅殺害的記錄以及帶著斧頭開車南下到惠靈頓找死者等等的事實後,薛乃印似乎就已經被框在了一個圈圈內。他的辯護空間似乎就只剩下解釋為什麼他不可能會是殺他妻子的人,而是另有他人!

在辯護過程中,各位讀者一定還記得薛乃印的辯護律師提出的理論是薛乃印的妻子在她婚姻關係當中和至少兩位婚姻外的男性有染和死者生前有強烈的性需求,因此在發生性行為時可能因為使用領帶而造成了悲劇。單單就辯護的策略來說,薛乃印的辯護律師這套理論是有說服力的。

但為什麼薛乃印的律師沒有能夠說服陪審團的成員呢?原因就是在所有的證據當中沒有任何一項證據可以支撐死者有可能是因為有強烈的性需求而造成這場悲劇。在這種狀況下,薛乃印辯護律師的理論就只是個表面機巧、內在牽強的陳述。

這也就是為什麼控方在結案總詞的時候告訴陪審團辯護方的理論只是辯護方在別無選擇下的最後一個策略,因為辯護方沒有任何的證據或從既有的證據中可以證明或顯示死者生前強烈的性需求是需要用極端或殘暴的方式來滿足。

我認為控方的結案總詞很輕易的將薛乃印辯護律師的理論完全給破解了。因為在法庭上,任何一個指控都必須有事實根據的。而薛乃印辯護律師的理論雖然是很好的理論,但是很可惜並沒有其它的證據可以佐證死者在過去因為強烈的性需求而有特殊的性行為偏好。而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可以佐證這個論述的可能性下,陪審團唯一能考慮到有動機和有可能殺害死者的人就只有薛乃印。除此之外再加上薛乃印過去的記錄以及他在案發後的一些行為,12位女性陪審員的裁決驗證了她們沒有任何「合理懷疑」的因素可以讓她們說除了薛乃印外可能還有其他人會是殺害劉安安的兇手。

薛乃印的案子我們是永遠不會知道事實的全部發生經過以及為什麼薛乃印要殺了他的妻子劉安安。但是在所有的證據當中,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薛乃印殺了他的妻子劉安安,但卻有許多案前和案後的證據顯示除了薛乃印外沒有其他人會或者有動機加害死者。而所謂強烈性需求有可能造成劉安安死亡的論述,我認為只是一個沒有辦法得到驗證的牽強辯護罷了。

註:本文作者甘鎮宇(Michael Kan)是新西蘭專職刑事案件法庭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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