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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擬鬆綁 13家業者受惠

【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9日電)行政院金管會研擬修正法規,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不動產交易限額計算標準,擬由原本的淨值,新增亦得以各保險業資金作為基礎,預計13家業者不動產投資額度可望因此提高。

金管會近期預告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金管會表示,若預告期間外界未提出太多意見,且作業一切順利,希望最快7月底正式公布。

金管會指出,不動產交易金額門檻較一般投資工具高,價格波動性相對穩定,考量保險業經營特性後,研擬前述修正草案,保險業對於非利害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交易限額除了可以現行條文規定的業主權益(淨值)為計算標準外,新增亦得以資金為交易限額計算標準。

根據修正草案,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達200%以上,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1.5%,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3%。

保險業 RBC未達200%但業主權益為正數,若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1%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且以各該保險業資金2%為交易總餘額最高限額。

保險業RBC若未達200%且業主權益為負數,若已提出增資改善計畫與實際增資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各該保險業資金 1%與5億元孰低金額,為單一交易金額最高限額。

現行「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進行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35%,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70%。

這項規定這次並未修正,但草案增訂規定,保險業對非利害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交易限額得依現行規定計算,也可依新規定計算。

金管會表示,若以目前資料來看,RBC低於200% 的業者中,有6家不動產投資額度將可因新措施而增加;RBC高於200%的業者中,有7家採用新規定較為有利,總計13家業者可望受惠。

草案並規定,RBC未達 200%的保險業,若增資改善計畫之後未切實執行,金管會得廢止核准或採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