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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易判,广东两名海关人员参与走私被判死刑

【大纪元1月4日讯】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原台山海关工作人员傅志坚、胡英聪勾结海关辞退人员黄国林,走私货物价值共八千八百多万美元,偷逃应缴税额共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余万元的特大走私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傅志坚、黄国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胡英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中新社消息,江门中院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五月间,傅志坚、胡英聪、黄国林三犯,伙同周昭明、肖植坚、黄艾斌(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互相勾结,利用假的台山企业《进口加工手册》和台山合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采用异地报关的方法实施走私作案。

傅志坚原系台山海关办公室主任。胡英聪原系台山海关办公室打字员。黄国林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六年原在台山广海海关稽查科工作,后因工作失职,被江门海关辞退而无业。

江门中院认为,傅志坚、胡英聪、黄国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结,共同走私,其中傅志坚、胡英聪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在走私共同犯罪和逃避海关监管中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英聪的行为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对被告人胡英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而作出了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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