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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寿险新增3天审阅期 台金管会:样章即可

【大纪元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6日电)行政院消保会今天公布寿险保单定型化契约,除原规范保险单送达隔天10日内得撤销,新增契约审阅期不得少于3日。消保法规定,审阅内容应提供保单全文;但金管会说,样章即可。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召开“购买寿险保单更有保障了!”记者会;会中宣布购买寿险保单将新增3天审阅期。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说,消保会邀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过很多次会议,才通过“传统型个人人寿保险定型化契约条款范本草案(不分红保单)、(分红保单)”。

她强调,本范本除了赋予要保人于保险单送达后隔天起算的10天内,得撤销保险契约之权利外;新增消费者在决定要不要购买寿险之前,至少有3天的契约审阅期间。

不过,契约撤销权的10天保障期间,消费者手中看的是最终的保险单。

邱惠美说,保险单内容必须包含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但是契约签约前的3天审阅期,消保会要求要给保险单,很多业者及金管会却都认为只要给样章。

样章与保险单有何不同?邱惠美说,样章没有批注及其他约定书,这部分也在实务上会出现消费纠纷,而且样章上也没有试算缴费数字与基本上可领得的红利等商品内容,并发现有的业者到了保险单出炉,还会写上不做保证等批注,消费纠纷都因此产生。

金管会今天仅派科长级人员与会,金管会保险局科长陈映秀说,金管会认为业者提供样章给消费者审阅已足够,要提供已经试算缴费、分红等数字内容的保险单给消费者审阅,技术上有困难。但困难为何?她仅重申样章就可以审阅。

但现场就有媒体记者说,她购买的保险就因此出现纷争。消保会也发现过此类纠纷案件。

最后邱惠美重申,消保法公布施行16年了,所有定型化契约范本的商品都有审阅期,因此这次寿险保单定型化契约新增 3天审阅期,甚受立委关注,而且消保法第11条第 1项就已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的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并不是样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