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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侵犯人权宣言所有条款—孙淑香案分析(上)

【大纪元10月03日讯】近日,法轮功人权组织发言人陈师众博士详细分析了长春法轮功学员孙淑香受迫害一案。陈师众指出,仅在这一例中,中共就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所有条款。(录音)

主持人:据明慧网报导,2009年9月22日早上,孙淑香送完小孙子上学,刚回家一开家门,就被长春市国保大队的警察捂上嘴。然后另外三个警察闯进她家,抢走私人物品和财物。陈博士,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陈师众:你即使是警察,也得有法律手续,也得有逮捕证也好,你到别人家里去搜索,那也得要搜查证。你看他这个整个这个过程,那就是土匪。所以,第一,她(孙淑香)受到了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程序的绑架。《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七条说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当然整个背景是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了,就说这些警察去他家里去抓他,没有任何的法律手续。

主持人:孙淑香被非法关押在长春市黑嘴子劳教所一大队时,每天警察都逼迫她放弃修炼法轮功,并逼她写污蔑法轮大法的文字。陈博士,这些都不是直接的打她,也能算是酷刑吗?

陈师众:这个本身、就是逼迫她污蔑她所修炼的法轮大法、逼迫她去看她所修炼的法轮大法的电视,这个本身按照国际规定就是酷刑。我们现在以为的酷刑呢,就是 或者折磨她,是肉体上的,按国际上的规定,任何导致人精神和肉体的巨大痛苦的,这都是酷刑。那么,作为一个有精神信仰的人来说,强迫他放弃精神信仰,这会造成他精神上很大的痛苦。这就是一种酷刑。还有强迫他违背他的天性、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来做他所不愿意做的事情或者看他所不愿意看的发生的事情、听他不愿意听的发生的事情,这都是酷刑。这会给人造成很强烈的精神痛苦。

主持人:孙淑香每天被强迫干活。有一次,干了一天活儿的孙淑香晚上8点半才回宿舍,又被逼着罚站。20分钟后,孙淑香晕倒摔在地上。陈博士,劳动教养制度很强调这个劳动。那这种劳动的本质是什么?

陈师众:中国这个劳教系统,可能一般人都不知道它有多大。整个劳教系统平均关着1600万人的。这么多的人每天都在超负荷的、10几个小时的这样干劳教所揽来的这些活儿,拿来出口。这些事情就是奴役。这个奴役在国际上早就完全杜绝了的,竟然在中国今天又从新出现了。这个也是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四 条,(这是)

奴役。

主持人:孙淑香被殴打、被强迫干活、被逼罚站,她的健康状态恶化。警察曾多次把她带到公安医院里打吊瓶。2010年6月,孙淑香被带到劳教所里的卫生所强行输液。随后她觉的头晕,思维不清醒。这打吊针和输液看起来是警察在关心她的健康,那警察干吗还同时打她呢?到底给她输的什么液?

陈师众:我们现在(从)大量的案例已经知道了,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间,已经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普遍的使用了伤害身体的药物、迫害中枢神经的药物。那么,在这个案例中间,我们虽然暂时还不能知道用了什么药,但是从她身体的反应来讲,打的这些东西绝对是对她身体造成伤害的。从她表面上看呢,又给她打针,但背地里又同时折磨她,其实这两个是同一个东西,就是迫害她。一种是药物迫害,一种是折磨。

主持人:孙淑香在长春市中日联合医院里拍片子的时候,知道自己胃里面有三道疤,而且腹部全是积水。最后是她儿子把奄奄一息的母亲背回家的。

陈师众:这是更严重的人权犯罪,因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和人身安全。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说的。你不能对人生命造成危险的。孙淑香作为一个妇女,在国际上也是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妇女进行暴力的。她最后是被迫害得生命垂危,这实际上就是谋杀未遂罪啊。

转自《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法轮功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