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停车位需缴房屋税 按使用情形课征

【大纪元2010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常有民众对停车位是否缴纳房屋税提出疑惑。台中市地方税务局表示,停车位依地上建物停车位,或地下室停车位及使用情形的不同,有不同税率课征或免征房屋税。

该局指出,一般建物地上停车位要课征房屋税,有收费者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2%核课,未收费者按住家用税率1.2%核课。至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停车位,供自用且仅由所有权人按月分摊水电、清洁、维护费者,免课征房屋税;按车收费或出租供停车使用,或不作停车使用者,要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2%课征。

地税局表示,若地下室停车位的确供自用,请到税务局填变更申请书可免征,电0800-086969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