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绑架前夫女儿索700万 女子遭判10年

【大纪元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3日电)女子陈燕桦因积欠大量债务,民国98年间与男子黄进发绑架前夫女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以对儿童犯掳人勒赎罪,各判陈、黄2人有期徒刑10年。本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燕桦与前夫离婚后,因欠债无法负荷,竟与有家暴等前科的黄进发起意绑架前夫与现任妻子所生的8岁女童。2人于98年4月24日下午,与另3名共犯开车至前夫家中,先向前夫女儿以借用电话为由进入屋内,再向女童诓称要带她与爸爸吃饭,将女童带上车。

陈女等人先将女童载往台北县金山乡海兴路黄进发的住处藏匿,再以布条、绳子绑住女童防止脱逃,并以胶带贴住女童嘴巴,喂食镇静剂。陈女等人并以电话向女童家属勒赎新台币700万元,遭警方循线查获逮捕。

本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合议庭认为,陈燕桦与黄进发 2人仅因自身财务困窘即萌生不法犯意,邀集他人绑架女童,危害女童人身自由并造成家属精神恐惧。因而以共同对儿童犯掳人勒赎罪,各判处陈燕桦和黄进发有期徒刑10年;其余3名共犯因涉案程度不同,分别遭判3年8月至7年6月不等。

案件上诉至高院后,高院合议庭认为,原审量刑并无违误,将上诉驳回,维持原审对被告判处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