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投书﹕法庭上的精彩较量

(片断)

【大纪元5月14日讯】

……

【李生】:请问公诉人,“法轮功是×教”到底是谁说的?

【公诉人】:谁说的?是国家认定的!是国家机关明确认定的!

【李生】:请问是哪个国家机关?有法律依据吗?

【公诉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10月30日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就有明确的认定!

【李生】:作为中国公民,我本人热烈拥护全国人大的这一决议,对于邪教就是要取缔、就是要严厉惩处!但是我非常疑惑的是,公诉人为什么一口咬定这个《决定》就是明确要惩处“法轮功”?众所周知,这份《决定》通篇根本就无一处、无一字提及“法轮功”呀?

这份《决定》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啊!恰恰相关,这份《决定》应该是决定要惩治那个镇压、迫害“法轮功”的国家邪教组织吧?

【审判长】:(梆梆敲钟)被告人请停止与本案无关的言辞。

【李生】:也就是说,公诉人所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认定法轮功是×教”这一言论是完全违背事实的,请审判长严肃核实,并制止公诉人继续宣扬这一违背事实的言论!

【审判长】:(咳…咳…)

【公诉人】: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轮功是×教”,并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法轮功”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

【李生】:又是恰恰相反,公诉人,我所明确知道的是,这两份司法《解释》之内,同样通篇皆无一处、无一字提及“法轮功”!

也就是说,公诉人所称的“司法《解释》认定法轮功是×教”这一言论同样是完全违背事实的,请审判长再次严肃核实,并制止公诉人继续宣扬这一违背事实的言论!

【审判长】:(咳…咳…)

【公诉人】:呃……虽然最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内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但是对于什么是邪教组织以及邪教活动已作出具体定性。而法轮功正是符合了这些特性,所以可以认定“法轮功是×教”。

【李生】:可以认定?那么哪个国关机关认定了?哪个法院认定了?谁认定了?是你认定的吗?

【公诉人】:呃……

【李生】:《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请问,如果公诉人将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视为判定何为邪教的法律依据,那么到底谁是邪教,是中共还是哪个组织是邪教,是不是必须得有一个认定过程?

具体的说,有没有任何一个法院依据这份司法解释,判决了“法轮功是×教”,并出具判决书使这一判决在法律意义上生效?

公诉人能否出示这份具有法律意义的判决书?

【公诉人】:现在就是对你、对法轮功进行审判。

【李生】:即然公诉人无法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判决书,甚至于无法提供相关的确切信息,那么,审判长,公诉人显然已无法否认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那就是没有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判定“法轮功是×教”,更谈不上有任何一份国家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将“法轮功是×教”这一结论确定下来,使其在法律意义上生效!

【公诉人】:(重复)现在就是对你、对法轮功进行审判。

【李生】:因此,最起码到目前为止,公诉人关于“法轮功是×教”的言论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也就是说,公诉人声称的“法轮功是×教”是非法言论。

而这一言论已经客观上侵害了法轮功众多学员的权益,所以,公诉人声称的“法轮功是×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言论,公诉人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请审判长立即制止公诉人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审判长】:(咳…咳…)

【公诉人】:我再重复一遍,本案就是对你、对法轮功进行审判。

【李生】:(笑)公诉人,你对我本人起诉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不错,我是为“法轮功”散发传单,如果你打算认定我的行为是一种利用×教进行破坏的行为,那么前提必须得先认定“法轮功是否是×教”。

但是,刚才已表明的事实是公诉人所声称的“法轮功是×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言论,公诉人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那么你对我的起诉行为还能是合法的吗?那不就是违法的、犯罪的行为吗?

【公诉人】:呃……

【李生】:(微笑)当然,公诉人、审判长若想在本案内作出“法轮功是×教”这一判定,则显然已超出了本案的范畴,因为我本人代表不了“法轮功”。公诉机关必须得把“法轮功”列为“被告人”,并重新针对这一“被告”进行立案、侦察、举证、起诉,一切都须严格遵从《刑事诉讼法》进行。

当然,我所能向公诉机关提供的信息是,此前国家体委已经对“法轮功”进行过全面的、深入的调查,并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所以公诉人可以依据这一份调查征据、这个调查结论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起诉“法轮功”。

【公诉人】:你作为“法轮功”的一员,你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国家法律?

【李生】:前面已清楚的表述,我个人不等同于“法轮功”,你因我散发“法轮功”传单而要定我“利用×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罪,前提必须依法认定“法轮功是否是×教”。

从另一方面来讲,公诉人所对我本人起诉的“利用×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罪根本就没有客体,我所侵犯的是什么?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

【公诉人】:呃……,你破坏的是《刑法》第三百条……严格来讲,你破坏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实施。

【李生】:公诉人认为我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就可以确认我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那么一个党政官员犯了贪污罪,触犯了《刑法》,公诉人是否认为他同样也构成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并且,按照公诉人之前的逻辑以及司法原则,个人犯罪行为可以判定其所属组织为犯罪组织,那么公诉人是否应该确认其所属的党组织为“贪污集团党组织”?此名贪污官员的行为就构成了“利用贪污集团党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再进一步,根据之前公诉人所引述的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邪教组织以及邪教活动所作出具体定性,公诉人还可以根据其内“邪教的六大特征”,进一步认定这个“贪污集团党组织”完全符合这“邪教的六大特征”而判定其为真正的邪教,那么,该名贪污官员的行为就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审判长】:(回地神来,梆梆敲钟)被告人请停止与本案无关的言辞。

【李生】:(笑)审判长请允许公诉人进行合法申辩。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对于邪教就是要取缔、就是要严厉惩处嘛!

【公诉人】:你再狡辩也没有用处,“法轮功是×教”,这一点已是既定事实、公认的结论,有1600多例的自杀自残案例在这摆著作为证据。

【李生】:什么叫既定事实?什么是公认的结论?公诉人对本人起诉的宗卷内有这部分证据么?莫非公诉机关所采集的证据都是从报纸媒体上剪下来的么?报纸、媒体具有国家权力么?报纸、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具有法律效力么?

那么反过来讲,按照法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这些报纸、媒体,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它们所报导的所谓案例是经过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么?它们所宣称的“法轮功是×教”是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么?

如果没有,那么这些媒体本身不就是在宣扬违法、犯罪言论么?它们的这种行为不就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么?公诉人、审判长为何不但不去起诉、审判、制裁这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反而要将这些犯罪集团的犯罪言论及行为作为法律依据哪?这不是在残踏中国的法律么?这不简直在“利用犯罪集团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么?

【公诉人】:等一下,现在我告诉你,民政部在1999年7月22日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所以,法轮功是一个非法组织,你为法轮功散发非法传单,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

【李生】:同样,民政部的《决定》也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啊!

法轮功是合法注册的。此前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下的直属功派。后来自愿退出,申请注册在体委属下,民政部所作出的决定是在申请注册状态下作出的。

即使如此,“非法”并不等同“违法”,更不等同“犯罪”。“非法”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法律即不反对,也不倡导,即不打击,也不保护,是一种临界状态。“违法”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而“犯罪”则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三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公诉人】: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发出《通告》,依据民政部的《决定》,规定了法轮功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活动。你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李生】:公安部的《通告》更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了!

(笑)恰恰相反,2005年4月2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其中明确表明:“1983年开始,公安部依此部署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灵灵教、全范围会、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请公诉人注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公安部都没认定法轮功是“×教”!

再者,公安部没有立法权,它发出的什么《通告》不是法律,也没有法律效力!它要立一个行政性的法规,比如说什么《草案》、《条例》,必须得国务院批准、发布,并且,即使违反了这些行政性的法规,也只能受到行政性的处罚,而非刑罚!

即使如此,“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未注册的组织”就一定表明“法轮功是×教”?

哪一个社团如果申请注册未获批准就一定是“×教”了吗?请问公诉人,中国共产党是未经注册的组织,甚至是从未提出过注册申请的组织,是不是也是非法组织?也是“×教”?

【审判长】:(梆梆敲钟)再次警告被告,必须停止与本案无关的一切言辞。

【李生】:不,审判长,这绝对与本案有关。根据中国的法律精神与实质,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都必须绝对服从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的领导,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一个未经注册的非法组织,那么一个受非法组织领导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合法性何在?一个受非法组织领导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合法性何在?这些机关不就是非法的吗?你们作为这些非法机关中的一员,如何有权力起诉、审判这个国家的合法公民?

本人,作为一名中国合法公民,鉴于公诉人的非法组织成员身份,现严正申请公诉人回避此案的审理!

并且,同样鉴于审判长及审判员的非法组织成员身份,严正申请审判团集体回避此案的审理!……

【审判长】:(梆梆敲钟)退庭!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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