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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跑路 银行不能先向保人追债

【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7 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替人作保购车、购屋等,如果债务人“跑路”,银行还是要先向债务人追债,不能直接先向保人追债。

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等人提案修正民法第746条、753条之1、753条之2修正草案,其中,现行第746 条条文规定,替人作保的保证人可以抛弃“先诉抗辩权”,导致欠债的人若“跑路”,债主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讨债,确保债权。

何谓“先诉抗辩权”?这是民法第745 条保障保证人的条文,意思是指债主在还没向欠债的人强制执行财产而无效果前,保证人根据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主在找不到债务人情况下,直接来讨债。

不过,实务上,民众向银行贷款或向业者购车购屋,坊间定型化契约常载明“立约人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不仅如此,就算没有放弃先诉抗辩权,依现行法令,只要债主“跑路”,保证人也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赖士葆认为,现行法令规定对保证人权益影响甚钜,应删除民法中可自行抛弃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改为“先诉抗辩权”不得放弃。但法务部表示,即使拥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还是可以将保证人列为连带保证人,负起连带责任。

因此,三读条文删除保证人被迫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跑路条款”,未来保证人不会因为债务人“跑路”,而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就被债主追讨债务。

至于先诉抗辩权不得自愿放弃部分,并未入法修正,赖士葆等人改提附带决议获院会通过,要求金管会应于本法修正公布后6 个月内,修订完成“购车、购屋贷款、消费性放款、保证及其他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明定禁止当事人约定抛弃先诉抗辩权,并要求债权人应先向主债务人求偿,以保障弱势之保证人权益。

此外,许多人担任公司董事、监察人等职务,常无偿为公司作保,一旦离职后,保证关系却无法终止。赖士葆等人提案新增第753条之2(后变更条序为第753 条之1),明订未来担任法人董事、监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而为该法人担任保证人者,仅就任职期间法人所生之债务负保证责任,意即离职后保证人身份与义务也就自动消灭。

对未明订保证期间的部分,赖士葆等人本来还想增订第753条之1,让保证人责任以10年为限,超过就不负保证之责;不过,法务部认为一律限缩10年,对社会经济活动未必有利。院会最后决议不予增订。

赖士葆表示,民法现行对保证人与债权人的规范不对等,此次修法提高债权人义务,并让保证人得到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