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小客车租赁契约合格率仅16%
【大纪元2011年0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行政院消保会于今(21)日公布与交通部在各地抽查45家小客车租赁业的调查报告,结果发现,仅7家业者的契约条款全数符合小客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余38家都有至少1项不合格,抽查合格率仅16%。
消保会与交通部在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兰县、花莲县等都会区及观光地区,针对全台连锁业者及火车站附近租车业进行抽查,共查核25项定型化契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结果发现,仅和通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建龙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艾维士小客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运租车股份有限公司、小马小客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耐斯小客车租赁有限公司及格上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业者的契约条款,完全符合交通部订颁的“小客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
其余38家业者,都至少有 1项不符合规定,不合格状况包括:未明订让消费者先行审阅,并逐条向消费者说明、车辆毁损修复期间之租金的计算不合理、车辆失窃经寻获之租金的计算不合理及未约定承租人个资之保密,或业者未于租赁关系消灭后将承租人之资料返还或销毁等影响消费者权益项目。
消保会强调,虽然完全符合规定仅有7家业者,但因他们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提供的出租车辆数为4,317辆,占45家小客车车辆数5,126辆的84.22%,就以市占率来看,大部分租赁小客车的消费者仍受到保护。
但消保会仍提醒消费者,在租赁小客车时,应选择合格租赁业者,留意业者的营业场所有无悬挂交通机关核发的“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或在经济部的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的商工登记资料查询,确认小客车租赁业是否核准设立。
此外,消费者在留存身份证件影本时,应记得在证件相片或文字上写明“本影本仅做承租车辆使用”的文字,避免被不肖业者滥用,最后消费者如因租车发生纠纷,除可立即请当地的警察机关协助处理外,事后可拨打1950向各地方政府消费者服中心申诉,或至1950.gov.tw网站线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