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随笔

刘晓:主导美国历史的判决

【大纪元2011年12月31日讯】四十七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被称之为是“一份伟大的判决”,是“主导了美国历史的判决”。它在美国司法史和宪法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年的美国种族歧视依然比比皆是,在南方各州,黑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被打入社会的底层,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被剥夺了投票权。在这种情况下,南方一些州的黑人掀起了和平示威运动。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载了题为“留心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广告,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的辩护筹集资金,广告中还提及了一些阻挠民权领袖的行动,甚至涉及到蒙哥马利市警察。尽管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L•B•沙利文并没有在广告中被指名道姓地点出来,但是鉴于他的警察局局长职位,对于警方行动的失实批评被认为是对他个人的诽谤。

沙利文首先要求报社收回广告并给予道歉,但《纽约时报》却拒绝收回报导,并回信表示,“我们……很不解您为何认为广告是在说您的”,并且“您如果愿意,请告知我们您是依据什么认为这个广告是在影射您的。”

于是,沙利文于4月19日向蒙哥马利市巡回法院(阿拉巴马州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纽约时报》以及在广告上署名的4名黑人牧师涉嫌诽谤,并要求赔偿50万美元。无奈的《纽约时报》和4名牧师只好应诉。

不出所料,有着强烈种族歧视背景的蒙哥马利市巡回法院主审法官和陪审团,用了2小时20分的时间就判沙利文胜诉,获赔50万美元。几十年前,50万美元可是个天文数字,如果支付这笔赔偿,《纽约时报》很可能将被迫宣布破产。

《纽约时报》随即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却在1962年8月30日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的判决使众多媒体对种族等敏感议题选择了噤声,再也不敢轻易报导或刊登此类广告。

陷入绝境的《纽约时报》最终选择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让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这个案子,难度相当大。因为每年大法官们只会在数以千计的案件中选择极少的一部分进行审理。为此,《纽约时报》找到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亦是律师的韦克斯勒担当此任。韦克斯勒经过精心的准备,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调查覆审令申请。他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认为州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危及宪法的价值,因此要重新评估原判事实。1963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并定在10月开审。

1964年1月6日,在最高司法殿堂上,言辞辩论开始。9位资深的大法官听取了各方意见,并不断询问。3月9日,大法官们的判决是:一致裁决,撤销原判。

判决意见由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主笔,他写道:“我国曾对一项原则做过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判决认为,阿拉巴马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缺乏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此外,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真实恶意,证据不足。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胜利的确让人欢欣鼓舞,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是以后类似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宪法原则。这一判决为美国媒体拓展言论自由推倒了原有的重重障碍,它还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即后来被普遍引用的“实际恶意”原则、公共人物原则的雏形、公众事务原则的雏形等等。

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案子,将实际恶意原则从原有关注一审原告是否属于公共官员的视角转向涉案事实是否具有公众事务性质,这些案例大致勾勒出媒体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均衡点形成过程的运动轨迹,成为美国媒体拓展自由并自我约束的最重要参照。

正因为有了美国媒体的监督,美国政府和官员以及所有公共事务和人物才有了更多的顾忌,人民才能更好的实行监督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总统杰斐逊曾说:“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的确,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人民就是双目失明的聋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