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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饮 台消基会吁设消保基金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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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5日电)消基会今天强调,3年前毒奶事件就要求政府设消保基金,但没下文;现在又发生毒饮事件,消费者尽受其害,再次主张不当得利应仿日本课征金制度吐出,年底前设基金求偿使用。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召开“塑化剂毒饮补偿机制应速建立”记者会。

消基会前董事长谢天仁表示,塑化剂毒饮事件中,业者尽得利,消费者尽受其害;且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早在3、4月间就得知及确认此事件,却到5月23日才对外公布,让消费者平白多喝1个月的毒饮,把消费者的权益摆最后。

他并说,毒饮这类事件中,“业者尽得其利、消费者尽得其害”,业者应该要把不当得利吐出来,作为设置消费者保护基金使用,帮助消费者求偿。

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说明,目前刑法的刑事责任或罚金处分,都仅及于“故意”犯行,所以毒饮事件只有昱伸香料公司被罚新台币50万元就了事,业者根本无所谓;而消保法是求民事赔偿,但是消费者难以举证损害,不利求偿,即便消基会代为提出团体诉讼,赔偿金额也太小。

她并说,毒饮事件5年以来,业者的故意不法得利或非故意不当得利相对大很多,这些钱都应该吐出来,即便制造厂商不是故意所为,无过失也应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只是金额较小。

她强调,消基会再度主张台湾应该仿效日本“课征金制度”,把业者的不当得利追回来,设置消费者保护基金,供消费者求偿使用。

她进一步指出,消基会早在3年前中国大陆毒奶事件波及台湾时,就提出设置消保基金主张。谢天仁说,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予以处理,但送金管会后,却又被退回,至今没有下文。

苏锦霞说明,消保会送金管会处理是基于基金要信托,但金管会仍以不是金管会业务为由退回、不处理。

苏锦霞重申,近日将请卫生署说明公布毒饮事件处理过程,若涉及拖延,将请监察院调查行政疏失;同时再度呼吁行政院,尽速于年底前订定台湾版“课征金制度”,不然消基会要代消费者进行团体诉讼,也无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苏锦霞忧心的说,假如台湾业者对于制作有毒食品的法律代价持续低廉,类似事件会再发生,持续危害消费者健康与性命。

此外,消基会也呼吁卫生署等单位执行毒饮销毁作业必须谨慎,不要再度危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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