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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江苏淮阴建行忠正举报人的辛酸

【大纪元2012年11月25日讯】1994年5月21日,宋杨因为举报本单位员工违纪、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申诉免于刑事处分,可银行却把忠正之士辞退了。

1994年5月下旬,宋杨多次向盱眙县建行李峰行长反映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县行派人前去查处一下,李峰行长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轰出宋杨并在职工会议上批评和辱骂宋杨,其后暗自通知被反映人,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时间。

6月10日上午,县行将宋杨和被反映人王忠岭一起由桥西储蓄所调出,任命王忠岭同志都梁所主任职务,一任就是三年,宋杨感到担心,就去县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意?不但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它银行任主任职务。

一直拖到6月21号,两个被反映人将宋杨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了以后,县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一口咬定宋杨也参与了作案。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有宋杨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硬逼宋杨拿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杨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宋杨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1995年9月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宋杨向他举报事实,反而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

1996年2月,盱眙县法院又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无事实地判处宋杨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直至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书才递到宋杨手里。经过宋杨的艰辛的申诉,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淮发告刑再字第1号终审判决为,申诉人宋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同期声”栏目记者采访宋扬

宋杨称:“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投案自首,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的时候有意颠倒是非,将我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判刑并称案件系盱眙县建行举报,实属是非颠倒。省、市建行一开始的案件通报中就认定我举报的事实。不知何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申诉人提供的这一有效证据及证人一直没有采纳、取证。”

省、市、县三级建行所发出的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本案中自始至终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使用者是建行,宋杨没有参与合伙作案,他本人并没有使用一分钱,但是仍然定宋杨犯挪用公款罪。

宋杨没有参与合伙私分储户存款利息。所拿503元利息系在向县行领导多次举报近一个月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而被逼所拿的,是在李峰行长的同意下才去拿的,有杜学洲可以证明,拿到钱后宋杨就把钱如数的上交给县行领导了,有收据。

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应属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量刑严重偏轻。而近日该银行的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元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一个银行的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严重存在问题。

宋杨说:“经过本人申诉免于刑事处分,但市银行却把我给辞退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宋杨说:“据此两个政策,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不知道,是某些领导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于1997年7月20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来上班,银行属于特殊企业,国家的政策对我们无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无效。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在省行,在淮阴市建行。你是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省行通报里写的很清楚。

据我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我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

本案的举报人非合伙人,反遭到陷害,后申诉改判,又有国家、省的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安排工作。难道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规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希望淮安市委能够尽快调查清楚事件经过并做出处理结果,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为此,我栏目将继续关注事件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郑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