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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云涉贪案上诉开审

【大纪元2012年11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黄静荣综合报导)无线电视前业务总经理陈志云及前助手丛培崑涉贪污案脱罪,律政司不服上诉,指陈志云即使以名人身份出席活动,始终是无线的代理人,不可以擅自收报酬。上诉庭昨日起一连两日聆讯。

案件原审时有3名被告,区院法官潘兆童于去年9月裁定,陈志云、丛培崑及无线电视前市场及营业拓展主管陈永孙,全部5项罪名不成立。法官指,陈志云是以名人身份演出赚外快,无影响无线业务,要求律政司向陈及丛偿还讼费。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对象只有陈志云及丛培崑,无线市场及营业拓展部前主管陈永孙则毋须面对上诉。陈志云及丛培崑昨晨到庭出席上诉聆讯。

律政司表示,控方认为区域法院原审法官的法律观点有错,故针对陈志云及丛培崑的首3项控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推翻判决,裁定陈及丛罪名成立;律政司并已就讼费命令提出上诉。

3项控罪中,第一项控罪指控作为无线电视代理人的陈志云与丛培崑,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串谋从思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接受11万元利益,作为陈于09年除夕出席“奥海城全城狂欢迈向2010”内附属节目“志云饭局”的报酬。第2及3项控罪,是针对陈及丛的交替控罪,分别是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上诉庭有权推翻裁决,并指示重新审讯或改判有罪。

律政司:无线业务有受影响

控方认为,案件着眼点是陈志云的行为会否影响公司业务,而假如陈志云拒绝出席,无线要找其他节目取代;如果出席,收视率就会增加,换言之其行为是影响了主事人,即与无线的业务有关,有针对《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犯罪元素。

另外,电视广播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李宝安作供时,表明陈志云没有申请出席倒数节目志云饭局,及会收取报酬,原审法官接纳陈志云在合理辩解下收钱,控方认为原审法官是犯了错误。

代表陈志云的资深大律师反驳称,不应该只考虑陈志云出席活动对公司业务的最终影响,而要视乎他出席时的心态,即有没有动机去影响公司业务。他当日以名人身份,主持志云饭局,绝无意图影响无线业务,心态只是为了赚钱,最多只是不诚实行为,没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质疑,没有人看到陈志云当时心想什么,只能以常人心态,去作出合理推断,但认为原审法官在没有事实基础下推断无线默许陈志云收钱,明显是错误的。

上诉聆讯预计需时2天,今日续审。